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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湘晋律师代理被告湖北葛洲坝第八工程公司与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添加时间:2009-07-10 发表时间:2009-07-10 人气:146
  • 案情简介:

    湖北葛洲坝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公司)在湘潭承包了长株潭防洪景观昭山段防洪土建工程,之后八公司将其中的土方工程项目分包给荷塘土石方工程队,荷塘土石方工程队又与龙旭云、吴桂梅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合同,运送土石方的汽车队是由龙旭云、吴桂梅负责组织和管理,龙月恒受雇于该汽车队,负责土石方运输,车牌号为湘k31542,登记车主为邱爱民。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涟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2006523940分许,龙月恒驾驶湘K31542大货车运送土石方由长沙沿107国道往湘潭方向返回施工工地,在行至1658km100m处,与相对正常行驶的由陈田庚驾驶的湘k23382小车相撞,造成陈田庚和车上乘员邓国俊当场身亡,龙月恒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龙月恒负全部责任,陈田庚和邓国俊无责任。

         200684,死者陈田庚和邓国俊的妻子张素坤、赵建华分别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被告龙月恒、邱爱民、荷塘土石方工程队、八公司、保险公司、龙旭云、吴桂梅(后两者是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的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损失256259.76元和157458.1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情况:

    八公司非常重视,专门派了一位副总来潭督办此事。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陈优律师接受八公司的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调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情况后,向八公司的这位副总详细汇报了对本案的责任承担分析,并据此初步确定了代理思路:

    1、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龙月恒的不当驾驶行为引起,因此龙月恒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由龙旭云、吴桂梅负责组织和管理的汽车队又与龙月恒形成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该汽车队应对龙月恒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汽车队无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龙旭云、吴桂梅承担。

    3、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邱爱民亦将该车转让给龙月恒,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也未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取收入,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5、八公司和荷塘土石方工程队作为该工程的分包方和承包方,工程分包合法,该事故的发生与八公司和荷塘土石方工程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单位依法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依法向法庭发表了上述观点和看法,最后法院判决:

        张素坤、赵建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90545.50元、147458.10元,由保险公司各支付19750元,余额由龙旭云、吴桂梅赔偿,龙月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公司、荷塘土石方工程队、邱爱民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