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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00万元案
  •  添加时间:2009-07-10 发表时间:2009-07-10 人气:47
  • 由我所律师文永康、王湘屏、付安全办理的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抚顺特钢货款纠纷案,从200312月案件授权委托,到20058月结案,期间经过律师多次调查取证,以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到最后的和解,都倾注我所律师的心血。

    原告湖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多年的业务往来单位,截止至200083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63408元。其后又多次发生业务,再次发生新的欠款,至起诉前共欠货款11215378.29元。期间,第一被告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6月将部分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替代第一被告继续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200212月,第一被告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将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1215378.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执行阶段被告拒不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于该案涉案标的大,为11215378.29元,最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湘晋律师事务所已圆满地完成了这宗风险代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