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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代理情况
对于此次纠纷的解决,佳力公司领导从交易习惯的角度认为市场行情的突变谁也无法掌控,合同无法履行,光园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基本同意将300万元的余款部分按合同价格交付货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我所作为佳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将该案委托给本所律师处理后,律师则从法律层面提出截然不同的观点:民事合同不以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只要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案纠纷的原因是光园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现行义务,导致佳力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后行交货义务。因此,佳力公司拒发剩余的820吨镍铁时合理合法的。介于光园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不能按时提取存货,给佳力公司因货物市场价格下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损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光园公司的违约责任。
律师的观点给佳力公司确定了决策的目标。2007年12月18日,佳力公司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正式启动法律程序,以解决双方悬而未决的矛盾。湘潭仲裁委员会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力求法律的公正,做到不偏不倚。既保护佳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光园公司的合理抗辩。在多轮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31 日作出《(2008)潭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裁决光园公司赔偿佳力公司经济损失123万元。裁决书生效后,为保证以后裁决能切实执行到位,律师立即申请法院到被申请人银行采取了冻帐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多万元,为后来仲裁的执行和和解做了有利的前期工作。
同时,律师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避免过激的诉讼行为导致争议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征得佳力公司同意,主动与光园公司取得联系,听取对方对裁决内容的意见。光园公司对律师的此种做法非常感动,也对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公平、公正的办案作风、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光园公司认为裁决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情况相比有点偏高,希望佳力公司在和解中作出高风格的让步。律师迅速与佳力公司反馈了上述意见,认真分析了案件的执行效果及难度,最终促成佳力公司和光园公司在实体上达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见,赔偿佳力公司损失94万元。光园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的当天就兑现了自己的承诺。至此,该案得到完全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结果十分满意。
回顾整个案件,该案之所以圆满解决,一方面离不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律师的扎实工作作风和高超办案技巧,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和精湛运用.另一方面离不开律师从“社会和谐”的高度处理问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眼界。作为律师,职业道德要求你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一名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