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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陕西重型机器厂欠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万多元,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陕西重型机器厂给付货款49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历时多年几次前往被告所在地执行均无功而返,被迫中止执行。2005年3月,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决定采用风险办案的方式委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执行。
代理情况: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文永康律师办理,经调处案卷、询问相关人员得知,陕西重型机器厂已停止经营多年,查询帐户无存款。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通过网络资料发现陕西重型机器厂已将优质资产进行分立,成立了陕西重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个公司(厂),陕西重型机器厂实际是一个空壳企业。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所查询的工商档案资料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见。湘乡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依法裁定追加本案被执行人,最后一次性执行回本金和利息68万元,使多年的积案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