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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律师代理被告佳力公司与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添加时间:2009-07-10 发表时间:2009-07-10 人气:43
  • 案情简介:

    2004731晚上8时许,张大春驾驶两摩途径湘潭锰矿冶炼厂5号高炉附近铁路旁的水泥路通道时,被原湘潭锰矿设置的横在该通道的升降铁栏杆撞到,造成重伤。出事地是佳力公司租赁湘潭锰矿的场地。20041月,湘鹤电解公司为生产需要,与佳力公司协商后使用该通道。湘鹤电解公司在使用该升降铁栏杆时,无专人管理,且该铁栏杆上的红白标志不明显,无警示灯,无路灯,未封闭。张大春与2004108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湘鹤电解公司与佳力公司赔偿8万元。同年1122日,张大春变更诉讼请求为18万元。

    代理情况:

    接受佳力公司的委托后,我们通过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向法院陈述了我们的意见,1、佳力公司不是该通道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对张大春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张大春钻小路绕过门卫进入厂区,自身即存在主观上的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于2005815日做出一审判决,佳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张大春24513.41元。佳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我们为代理人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终审认为,佳力公司作为承租人,对借用出去的事故场地仍有管理、监督义务,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其适当地履行了相应的管理、监督义务,存在过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