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引
  1. 最新法条
  2. 管理规范
  3. 业务流程
  4. 律师收费标准
  5. 在线法律咨询
内容搜索
湘晋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
  •  添加时间:2009-07-21 发表时间:2009-07-21 人气:794
  • 本文章共12084字,分2页,当前第2页,快速翻页:
  • 第六条                        凡遇有投诉,本所均应接待,不得推委、拒绝。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本所应当受理:

    (一)    被投诉人为本所执业律师和经本所同意并聘用的其他人员;

    (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与之发生纠纷而请求调解的;

    (三)    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诉讼或者仲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理的;

    (四)    其他本所有权处理的投诉案件;

    第八条                        受理投诉后,属于本所有权调解的纠纷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20日。若属于应由主管机关、行业协会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至有关机关。

    第九条                        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不得私自或通过他人对投诉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利诱,胁迫其撤回或者改变投诉;不得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变造与投诉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实事求是。若提供虚假情况或伪造、变造证据的,认定投诉不实,对投诉人作出说明和解释。因投诉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投诉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意诬陷的,依法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确因违法、违规、违纪而被投诉的,认定投诉属实或基本属实。由本所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消被投诉人评先、评优资格;需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罚的,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定投诉属实的本所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投诉人反悔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凡因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争议引起的投诉,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对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按照《湘潭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投诉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律师的办案质量,防止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本所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人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本所在进行立案登记时,向委托人出示办案服务质量跟踪卡。质量跟踪卡载明本所投诉电话(0732——8263416)、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王湘屏、文永康),引导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违规违纪行为可随时投诉,本所对投诉问题一一落实、查处,并回复投诉人投诉处理情况。

    二、实施每月月末例会。执业律师在会上汇报本月承办案件情况、服务进程,提出执业阻力,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集中讨论,由律师事务所对承办律师的办案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三、在案卷归档时,查看办案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是否齐全、诉讼案件是否有代理费、辩护词、是否有办案小结,对案卷归档应当具备的材料而没有的,责令承办律师补齐,否则不予归档,不予办案提成。

    四、律师事务所对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不定期访问,征求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对本所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加以改进,不定期走访公、检、法机关,征询各执法机关对本所及本所执业律师服务质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