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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陈冬华故意毁坏财物案(2)
  •  添加时间:2009-07-30 发表时间:2009-07-30 人气:399
  • 本文章共2093字,分2页,当前第2页,快速翻页:

  •     法律是严肃的,不应当故意运用法律手段去实施对无辜民众的报复,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在法庭上,我请求宣告申诉人陈冬华无罪,以还无辜者一个清白。
        2006年3月1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陈冬华故意毁坏原告人悬挂的广告牌,皆因该违法悬挂的广告牌影响其通风采光,妨害其正常生活,在向单位领导反映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不当行为,纯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对原告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应予赔偿。
        一宗因受害方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使用不正当方法维权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遭到司法机关错关、错捕、错判,经过长达三年多的艰难力争,终于正本清源,当事人讨还了一个清白。这一正确结论虽然迟到了三年,但毕竟得到了。那些故意用法律手段泄愤的执法者可不可以引为借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