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搜索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湘潭市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被上诉人湘潭市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湘潭市聚富商场业主委员会一层分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雪强
审判员 李 星
审判员 任 莉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