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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执行,尤其是积案更难,这是社会的普遍反映,也是目前的一大司法难症。综观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执行中落实公平原则、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是避免执行难症结的有效方法之一。
我们是于2007年2月初才接受委托,担任甲区经济局、财政局的代理人,参与处理乙地法院执行甲区经济局货款纠纷案,因该地法院的执行法官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不能令人信服、丧失了公正执法立场的表现,给该案的执行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和复杂局面,引起社会的不良反映。结合该案,谈谈个人愚见,以求同仁指教。
我们认为该案依法不应强制执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们认为,该案未在法定执行申请期限内申请执行,原一审法院于2005年底启动执行程序违法,所谓恢复执行是一虚假事实。
1、原一审法院在该案的管理上非常混乱,所存档案无法令人信服。如
2、从复印到的执行案卷可以看出,存在如下诸多疑点,足以推定2005年前申请人未申请执行。
(1) 所谓的署明
(2)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以及执行法官亲笔书写的执行情况说明相互矛盾,足以推定恢复执行的事实是虚构的。恢复执行申请书中提到1998年11月因甲区工业局无执行能力而中止了该案执行。执行法官的说明是因二审已判无责任的另一被告歇业而导致该案未执。很明显,承办人和当事人说法相互矛盾,这是矛盾之一。立案表只有承办人意见再无其他领导意见,且案号是(2005)乙执字第95号,而根据人民法院的办案规范,案号是“执字第95号”表示是执行立案而根本就不是恢复执行立案,这是矛盾之二。恢复执行申请书既然说是因故中止了执行,但在所附文书中又只有判决书、而无中止的裁定书,这是矛盾之三。恢复执行申请书说是工业局暂无执行能力而中止的,那么又是凭什么证实的工业局暂无执行能力呢?案卷中并无任何反映,这是矛盾之四。执行法官讲是因另一被告歇业而未执,二审判决另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故其说法与二审判决不符,这是矛盾之五。
(3)
(4)执行案中有一份(1995)乙经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甲区工业局银行存款二十三万元,很明显这是一份违法文书。其一,署名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