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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确保公平原则是避免执行难症结的有效方法之一
  •  添加时间:2009-04-21 发表时间:2009-04-21 人气:24
  • 本文章共3896字,分3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 执行难、难执行,尤其是积案更难,这是社会的普遍反映,也是目前的一大司法难症。综观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执行中落实公平原则、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是避免执行难症结的有效方法之一。

    我们是于20072月初才接受委托,担任甲区经济局、财政局的代理人,参与处理乙地法院执行甲区经济局货款纠纷案,因该地法院的执行法官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不能令人信服、丧失了公正执法立场的表现,给该案的执行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和复杂局面,引起社会的不良反映。结合该案,谈谈个人愚见,以求同仁指教。

    我们认为该案依法不应强制执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们认为,该案未在法定执行申请期限内申请执行,原一审法院于2005年底启动执行程序违法,所谓恢复执行是一虚假事实。

    1、原一审法院在该案的管理上非常混乱,所存档案无法令人信服。如2005816,甲区经济局派人去原一审法院阅卷时,发现申请执行人是20055月份才提出的申请执行,遂提出申请已过法定期限的执行异议,此后,再去阅卷就再也没有署明日期为20055月份的任何申请了。2007213,我们去原一审法院档案室查阅审判卷,结果把该院1995年至1997年的入档案卷目录查找完了也没有找到该案案卷,在案卷目录中找到了对应判决案号的案卷,但该案的原被告与本案不符,实际为另一案号的案卷,而档案室案卷目录中根本就没有该对应案号。因时隔12年,案卷未入档,我们深感奇怪。当天下午,我们就将这一情况向其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原一审法院当即汇报说是我们搞错了,不承认这一事实。到了2007320,我们再次去原一审法院档案室,档案保管员就轻易地拿出了执行判决对应案号的案卷。不过该案卷中没有立案登记表,且案卷封面上的记载明显与其他案卷不同,如保存年限为“短期”,归档号数为圆珠笔填写的“72,其他审判案卷都是“长期”、归档号数都是毛笔填写,且内页均未编页码,很明显,这是一本临时拼凑的案卷。只要查看一下该院档案室的案卷总目录,就足以反映这本案卷在我们于2007213去查阅前是未归档的客观事实。

    2、从复印到的执行案卷可以看出,存在如下诸多疑点,足以推定2005年前申请人未申请执行。

    (1) 所谓的署明19951120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卷中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执行法官讲原件在审判卷中,而审判卷中根本没有这一文书的原件。这就足以说明执行法官(既是原一审独任法官,又是执行案中独任执行法官)在掩盖事实真相。

    (2)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以及执行法官亲笔书写的执行情况说明相互矛盾,足以推定恢复执行的事实是虚构的。恢复执行申请书中提到199811月因甲区工业局无执行能力而中止了该案执行。执行法官的说明是因二审已判无责任的另一被告歇业而导致该案未执。很明显,承办人和当事人说法相互矛盾,这是矛盾之一。立案表只有承办人意见再无其他领导意见,且案号是(2005)乙执字第95号,而根据人民法院的办案规范,案号是“执字第95号”表示是执行立案而根本就不是恢复执行立案,这是矛盾之二。恢复执行申请书既然说是因故中止了执行,但在所附文书中又只有判决书、而无中止的裁定书,这是矛盾之三。恢复执行申请书说是工业局暂无执行能力而中止的,那么又是凭什么证实的工业局暂无执行能力呢?案卷中并无任何反映,这是矛盾之四。执行法官讲是因另一被告歇业而未执,二审判决另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故其说法与二审判决不符,这是矛盾之五。

    (3)1995年11月23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是无效的。其一,送达人签名只有一个书记员的签名,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形式要件。其二,案卷中没有执行通知书的原件,不符合法院的办案规范。其三,该送达回证的版面式样与同期的审判卷中不一致。

    (4)执行案中有一份(1995)乙经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甲区工业局银行存款二十三万元,很明显这是一份违法文书。其一,署名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