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6日,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与湘潭某酒店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城郊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熙春路与泗洲路交汇处的总面积为1492平方米的1-11号门面租赁给湘潭某酒店经营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20元,由湘潭某酒店于每年的8月1日向城郊公司付清,另外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06年4月6日,城郊公司与湘潭某酒店股东之一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城郊公司将其所有的7-11号五个门面转让给朱某,同时将另外的1-6号六个门面转让给刘某等六人。刘某等六人与城郊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委托城郊公司对该六个门面统一管理、统一租赁。
2007年8月1日,湘潭某酒店未按《门面租赁合同》履行交付租金义务,城郊公司于2007年9月3日起诉到法院。
代理情况
本所接受委托后,文波律师向湘潭某酒店发出《律师函》,告知其违约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湘潭某酒店接收此函后,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文波律师采取灵活的诉讼策略,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城郊公司与湘潭某酒店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中1-6号六个门面合同。湘潭某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场地交还城郊公司;二、湘潭某酒店承担违约金14035元;三、湘潭某酒店自2007年8月1日至腾出场地止的租金,按月租金11696元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这起历时半年多,因门面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最终以湘晋所文波律师代理的原告方胜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