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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风吹树枝砸毁财物,风之过?人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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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31

                                            案情简介

张某将其名下小型轿车停放在A单位北侧围墙外。当日晚间,大风将A单位院内树木枝干吹折,树木断枝将张某车辆砸坏。事发前,气象部门曾发布大风黄色预警,预计当日有4级左右偏北风,阵风7级左右。其中,15时至23时为相对明显时段,局地阵风8、9级,提请注意防范。

张某的车辆被大树砸到,除底盘和轮胎外,车身遭受不同程度损坏,车损非常严重,即使修理后车辆价值也会有70%左右的折损。汽车修理厂对涉案车辆进行事故维修后,A单位已付清该车辆维修款项17000元。张某称因车辆维修导致其产生替代交通损失,并诉到法院,要求A单位赔偿其5个月的租车费用。张某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A单位作为树木管理人,对树木有管理、维护、防范、控制风险发生的义务。根据在案事实,事发前一日气象部门已经发布大风预警,该预警内容显示“局地阵风8、9级,提请注意防范”,A单位作为其院区内树木的管理人,在得知上述气象预警后有义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故此A单位关于无需采取特别措施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在气象部门已经发布气象预警的情况下,事发时的天气原因带来的相应风险不属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情形,故对A单位关于林木折断属于不可抗力所致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A单位在知悉气象预警后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其关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综上,A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A单位应承担树木倾倒致损责任,法院酌情判决A单位赔偿张某15000元。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维护,防止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后果无过错。只有当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即使尽到管理义务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时,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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