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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风吹树枝砸毁财物,风之过?人之错?
案情简介
张某将其名下小型轿车停放在A单位北侧围墙外。当日晚间,大风将A单位院内树木枝干吹折,树木断枝将张某车辆砸坏。事发前,气象部门曾发布大风黄色预警,预计当日有4级左右偏北风,阵风7级左右。其中,15时至23时为相对明显时段,局地阵风8、9级,提请注意防范。
张某的车辆被大树砸到,除底盘和轮胎外,车身遭受不同程度损坏,车损非常严重,即使修理后车辆价值也会有70%左右的折损。汽车修理厂对涉案车辆进行事故维修后,A单位已付清该车辆维修款项17000元。张某称因车辆维修导致其产生替代交通损失,并诉到法院,要求A单位赔偿其5个月的租车费用。张某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A单位作为树木管理人,对树木有管理、维护、防范、控制风险发生的义务。根据在案事实,事发前一日气象部门已经发布大风预警,该预警内容显示“局地阵风8、9级,提请注意防范”,A单位作为其院区内树木的管理人,在得知上述气象预警后有义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故此A单位关于无需采取特别措施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在气象部门已经发布气象预警的情况下,事发时的天气原因带来的相应风险不属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情形,故对A单位关于林木折断属于不可抗力所致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A单位在知悉气象预警后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其关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综上,A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A单位应承担树木倾倒致损责任,法院酌情判决A单位赔偿张某15000元。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维护,防止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后果无过错。只有当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即使尽到管理义务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时,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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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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