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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村妇私自爬树摘果身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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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14

村民采摘村委会栽种的观赏植物果实,导致意外身亡的,村委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在村子里栽种了一些杨梅树,这些杨梅树属于观赏植物,一直都不允许村民和游客随意采摘。

一日,村民吴某(女)私自爬树摘杨梅不幸身亡,家人向村委会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要求。协商无果后,吴某的家属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吴某不该私自爬树,而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应该有更完善的安全措施,尤其是在村里的公共场所和观赏区域。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向吴某的家属赔偿4.5万元。

村委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划分原则:“行为人因过错导致自身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且知道爬树采摘杨梅存在风险。因此,吴某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做出该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坠亡主要是其个人行为所导致,村委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示: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件。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改判吴某某对坠亡后果自行担责,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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