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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H湘潭公益 | 西部锻炼青年律师宁文旎以法为盾护新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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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18

宁文旎律师自2024年起前往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参加为期一年的西部锻炼。近日,宁文旎律师承办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日,未满十八岁的小邓(化名)在校门口碰到以前的同学小李(化名)、小刘(化名),2人一同邀请小邓晚上出去玩,小邓表示同意。当晚12点多,小邓接到小刘的电话,于是在凌晨偷跑出家门,3人碰面后小邓在前同学的邀请下答应与两人共同实施“拉车门” (指通过非正常手段强行打开汽车车门,伺机盗窃车内财物的行为)盗窃。

宁文旎律师接受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多次联系小邓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小邓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认为小邓虽然涉嫌盗窃罪,但系未成年人,案发时仅在旁望风,未对地下车库的车辆造成破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并且小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帮助小邓赔偿被害人损失,小邓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的量刑情节。最终,公诉机关认为,小邓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小邓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决定对小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解读

本案犯罪嫌疑人小邓系未成年人,没有犯罪前科,已经认识到错误,正在家中反省,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也符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但是,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在考验期内其最终是否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宁文旎律师认为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让小邓更早的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

延伸思考

本案中,小邓父母早年在外地务工,对孩子的陪伴较少,家长在外赚钱习惯于关注孩子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求,却容易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青春期的小邓走上了盗窃的道路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有其自身抵挡不住诱惑的内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外因。由于小邓自身心智不成熟,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后果缺乏认识,所以容易在同学朋友的邀请下抵挡不住诱惑从而犯罪。对于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来说,这种不知轻重、胆大妄为的现象,往往有着主观恶性和犯罪后果不匹配的情况出现,等到东窗事发后,这些未成年人一般会出现面对刑罚的恐惧心理。因此,这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也大多能够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积极悔罪。所以,我国对于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但是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靠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来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开展家庭和学校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等措施同样不能缺位。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尤其是在犯罪萌芽初期,家长应避免不闻不问或者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建议家长给孩子树立榜样,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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