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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第62期】| 反家庭暴力有了更贴心的法律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案例一:王女与李男婚后不和(均为化名),王女向李男提出离婚,李男随即找到王男工作单位,向王女喊“如果敢提离婚,我就自杀”并喝下农药。经多次报警,协商无果后,为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王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李男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王女造成身体损伤,但他自伤自残的行为让王女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王女精神不自由,从而认定李男的意志行事,属于精神侵害,王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李男对王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男骚扰、跟踪、威胁王女。
案例二: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70岁陈爹经常被逆子以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索要钱财,给陈爹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无法正常生活。经法院查明,陈爹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裁定:禁止逆子殴打、威胁、骚扰陈爹,禁止逆子前往陈爹居住的房屋。
律师提示:
以折腾自己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的行为属于冷暴力也是冷暴力中最恶劣的一种。最高法院公布的“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途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最高法院公布的“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中,还将家庭成员的范围,从夫妻关系扩大到老人与子女、同居恋爱关系;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人;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同时,根据家暴举证难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在受害人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护令。我省实施反家庭暴力的办法,还将男性列入了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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