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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41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下)

社会责任

湘晋村居微普法41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下)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发布时间:2022-03-19 14:4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第四次修正,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一)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

明确: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三)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一)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二)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2.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

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修改条文: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欢迎各村及村民就具体法律问题,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湘晋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湘晋律师将及时予以解答,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意见的会商后予以解答。

 


湘晋村居微普法41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下)

【概要描述】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第四次修正,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一)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

明确: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三)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一)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二)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2.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

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修改条文: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欢迎各村及村民就具体法律问题,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湘晋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湘晋律师将及时予以解答,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意见的会商后予以解答。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发布时间:2022-03-1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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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第四次修正,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一)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

明确: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三)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一)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二)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2.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

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修改条文: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欢迎各村及村民就具体法律问题,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湘晋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湘晋律师将及时予以解答,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意见的会商后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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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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