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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43期 | 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最高法判例: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典型案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84号行 政 裁 定 :
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甲之父陆某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某离开原籍,到本市企业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甲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乙经陆某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某的旧房建设新房,县政府为陆乙颁发了3405号《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2007年1月,陆某去世。可见,陆某作为非该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乙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甲作为陆某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甲的起诉,并无不当。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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