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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43期 | 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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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19

最高法判例: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典型案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84号行 政 裁 定 :

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甲之父陆某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某离开原籍,到本市企业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甲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乙经陆某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某的旧房建设新房,县政府为陆乙颁发了3405号《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2007年1月,陆某去世。可见,陆某作为非该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乙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甲作为陆某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甲的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