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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还可以撤回吗?


分类:

作者:

徐立群

来源:

湘晋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5-07

【案情简介】

劳动者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担任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5日。2018年5月10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称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批准了王某的辞职申请。但2018年5月20日王某又突然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向公司反悔其辞职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同意,并于2018年5月30日以王某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该辞职行为应在2018年6月10日方才生效,而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则认为,王某在2018年5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3天后予以书面同意,此时王某的辞职行为因双方合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王某无权再反悔其辞职行为,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同意王某上述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劳动者一经单方作出,不得随意撤销。王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信的那一刻,王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已经到达公司。王某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后,公司何时同意、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解除意思表示的生效。本案中,公司在收到王某的撤销函后,并未就此作出同意王某撤销的意思表示,故王某事后反悔的行为并不能改变王某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王某提出辞职后,与王某终结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王某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何时撤回方为有效?

 

【湘晋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自由。

那么,当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辞职后又反悔,是否可以撤回辞职申请?何时撤回方为有效撤回呢?

分析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第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首先,王某的单方解除属于预告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可称为辞职权。按照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不同程序,可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王某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预告解除。

其次,预告解除中关于预告期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给予相对人的一种利益。因为这种权利行使是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对权利人更为重大的利益的保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中的预告期的法律规定实际上也是给予用人单位以必要时间填补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保证用人单位工作的连贯性。

最后,预告解除权在法律上应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中有关形成权的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如民法中的解除权、追认权等。劳动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应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其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第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王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行使单方解除权,是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

第二,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否撤回或撤销?何时撤回方为有效?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权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就本案来说,劳动者撤回意思表示应在解除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与解除通知同时到达用人单位。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

就本案而言,王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来虽然撤回申请,但其撤销行为晚于辞职申请送达公司,且公司亦不同意其撤销行为,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8年5月10日即告解除。

当然,劳动合同虽然因劳动者形式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劳动者一段时间内还在继续提供服务,甚至有些劳动者为交接工作提供了超过30日的劳动服务,故而工资应支付到劳动者实际终止提供劳动之日止。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劳动者应提前进行职场规划,理性判断职业风险,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万不可冲动辞职,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辞职申请一经提交,只要有证据证明辞职申请已送达至用人单位,此时,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完全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撤回权的基础已然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