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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45期|村主任紧急情况下为村民手术签字成被告,法院判决:不担责!

2017年3月4日,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歪倒的树木砸伤。送到某县某医院抢救,并通知郭某所在的村里,因郭某家中无人,村委主任便亲自赶到医院。郭某因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延误治疗将导致生命出现危险。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村委主任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
郭某先是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诉到法院获得部分赔偿后,又以村委主任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的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起诉要求村委主任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等情况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村委主任对郭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本案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被救助人认为救助行为不当、救助人应对被救助人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的案件。救助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如果救助人无偿救助他人,在救助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反被起诉索要赔偿,不利于弘扬我国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法律肯定的是救助行为本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村委主任的救助行为作出了明确肯定性评价,判决村委主任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律师提示:基层干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最前沿岗位,可以预见每天都要处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但又可能碰到不能预见的突发问题。我们既要有村委主任敢担当、敢负责,但又要有法律意识,真正的好心必须顾及效果。最有效的方法是,第一时间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与时刻在你身边的村(居)法律顾问联系、咨询,做到好心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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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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