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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49期】| 城镇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能得安置补偿吗?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建房审批。李某与城镇居民王某签订合同,由王某在该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该房屋被拆迁并赔偿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李某请求可否成立?
【律师解读】
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李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村民李某。根据“房地不分离”原则,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一个主体所有,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判决,李某可以获得拆迁安置房,而王某仅是房屋出资者,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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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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