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湘晋微普法 | 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可不予归还!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博超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河南省高院办理的(2020)豫执复333号案中,A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B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维持了受案中院驳回B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
湘晋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一些平台通过网络放贷,受害者因网贷而遭逼债闹得苦不堪言。推出本期<<湘晋微普法>>就是广而告之,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是非法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河南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这将代表着各地法院将以此作为审判的参考。
------具体案情参见:河南省高院(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书。
湘晋微普法 | 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可不予归还!
【概要描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河南省高院办理的(2020)豫执复333号案中,A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B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维持了受案中院驳回B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
湘晋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一些平台通过网络放贷,受害者因网贷而遭逼债闹得苦不堪言。推出本期<<湘晋微普法>>就是广而告之,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是非法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河南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这将代表着各地法院将以此作为审判的参考。
------具体案情参见:河南省高院(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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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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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河南省高院办理的(2020)豫执复333号案中,A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B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维持了受案中院驳回B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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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平台通过网络放贷,受害者因网贷而遭逼债闹得苦不堪言。推出本期<<湘晋微普法>>就是广而告之,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是非法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河南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这将代表着各地法院将以此作为审判的参考。
------具体案情参见:河南省高院(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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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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