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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0期】| 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案情:
金某之母系A组村民,金某2008年出生后,即随父亲将户籍登记在外省,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A组。2018年8月某区政府决定征收A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某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某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某以其属于A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A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金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A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金某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一、二审法院的观点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金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迁入人员户口虽迁入农村,但如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也不能证明其是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素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行政裁定书》)
湘晋律师提示:
户籍迁入农村后的人员,要在当地村、组报备并登记在册,同时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并且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就能与当地村民一视同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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