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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5期
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未被收回的,
其有权请求履行补偿职责!

王女士婚后迁出原居住地,不再以原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原居住地的经开区管委会未予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王女士诉诸法院,并经一、二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土地补偿费”的请求,管委会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管委会是否负有给付王女士土地补偿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王女士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王女士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王女士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王女士有权要求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管委会负有给付王女士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王女士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维持了原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652号行 政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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