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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7期】 |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法可依

王农户系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其户下的2亩土地于2018年1月被县政府征收,县政府征收王农户所在村的土地50余亩,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为250万余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该村委会账户。某村委会随即召开了法定的相关全体成员会议,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讨论,并形成了决议:“被征收土地化为国有土地后,每亩5万元本金存入经管站进行存本付息,不动本,付息进行。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王农户不认可村里所作出的决议,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立即支付因征收而占用其2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具体到本案,某村委会召开了村“两委”干部及村“两议”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方式形成了决议,决定采用“存本付息、长期受益”的方式对已收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内部分配。虽王农户对此不予认可,但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方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故对王农户要求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析理:
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体如何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只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即为合法的决议,全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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