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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9期】集体土地上房屋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权利人户籍转为城镇户口,如何征收补偿?

李某的房屋所在区域在2001年就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其户籍也转为城镇户口,但当时耕地尚没经过依法征收,后征收时其耕地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补偿。李某不服诉诸法院,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二审终审后,李某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1267号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其户籍也转为城镇户口,但当时尚没经过依法征收。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的规定,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方案系针对该土地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制定,李某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该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征地批复,某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将李某的房屋违法拆除,原审法院参照某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2016﹞19号)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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