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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区着力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发布时间:

2023-04-21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 法律顾问作用,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4月20日下午,湘潭市高新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2023年度集中签约会暨2022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会议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召开。依法治区办(信访事务中心)、辖区双马、板塘两街道办事处及司法所、17个村(社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驻村 (社区) 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会。 会上,依法治区办对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2022 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了2023年度工作要点情况;17个村(社区)与湘晋律所进行了2023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集中签约,与会人员就推进工作进行了座谈发言;市律协市律协原党支部副书记、湘晋所名誉主任王湘屏律师就村居“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规范进行“湘潭高新区“法律明白人”——做好村(居)民群众身边的法律顾问”的专题讲座,该讲座获得与会人员热情掌声和受益匪浅的称道! 在今后的工作中,湘潭高新区村居法律顾问将继续为高新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在三年多的经验的催生下更接地气,为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贡献湘晋智慧!   (签约现场)   (湘晋所王湘屏律师开展“法律明白人”专题讲座)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微普法

发布时间:

2023-04-21

工伤职工主动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与涉税处理         工伤职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员工在工伤有伤残情况下,只要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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