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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学院 | 建工房地产领域律师业务的办理与拓展——湘晋学院第十一期开讲

发布时间:

2022-11-23

  11月21日下午,“湘晋学院”专业律师系列培训——2022年第十一期培训学习在湘晋律所多功能会议室开展。此次培训由我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承办,湘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运主持。本次培训特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科长、原湘潭县人民法院法官胡峰前来做建工房地产领域的普法宣传,并作经验分享,湘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及所内其他律师20余人参与本次培训。   (培训现场)   培训开始前,林运律师致开场词。她对胡峰科长应邀前来进行普法宣传和经验分享表达了感谢,也对参加培训的各位湘晋房地产专业律师表示肯定和期待。   (林运律师致词)   培训过程中,胡峰科长以“建工房地产领域律师业务的办理与拓展”为题,通过分点论述、层层递进和由浅入深的方式对建工房地产领域的诸多法律要点进行了详细讲解。在互动环节,胡峰科长耐心地回答了相关提问,与参加培训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   (胡峰科长进行分享,解答疑惑)   2022年是湘晋所开展专业化团队组建、专业化律师培养、走专业化道路实施年,目前我所已组建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等10个专业化团队,专业化工作正在稳步开展。截至目前,我所先后担任湖南龙畅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东县新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先后为湘潭万达、湘潭宜华地产、湘潭碧桂园、省建三公司等数十家房地产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专业化建设进程中,我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将继续深耕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法律服务市场,并进一步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EPC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业务,着力打造一致专业素质过硬的专业服务队伍。 此次湘晋学院作为第一次由湘晋所专委会承办的专题培训活动,在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也体现了鲜明的培训主题,培训效果显著,培训氛围良好。

湘晋微普法 | 警惕!“帮信罪”就在身边

发布时间:

2022-11-16

帮信罪是现阶段也是近几年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罪名,公检法三机关都会严肃对待,因此现在有关帮信罪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一般来说不会放宽处理。下面本文从帮信罪的性质、犯罪构成、常见情形以及惩戒措施四个方面,让大家一起警惕误入“帮信罪”的深渊!     性质: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 第一是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常见情形: 1.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3.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5.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新规速递 |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15

  《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日前发布,旨在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优化市场服务运行机制、监管考核标准、融资决策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积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二是鼓励中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同时将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园区孵化等途径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协同发展;三是增强证监会与国资委在规范与服务中央企业科创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协同,形成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的合力。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债券融资支持体系。2017年,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拓宽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渠道;2021年,开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将支持对象拓展到成熟期企业转型升级等领域;2022年,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转常规,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纳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统筹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配套安排等制度措施,发布有关业务指引。 截至目前,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共支持130多家企业融资近1400亿元,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助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点此此处查看《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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