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晋律师法评:小股东被压制?教你如何预防

公司章程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股东关系都较好,股东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不会考虑太多,公司章程也大都套用市场监督局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的模板,但随着公司的发展以及股东问题的暴露,模板章程已不能规范公司运作。
今天,我们针对公司章程中可以特别约定的部分,就如何预防小股东不被压制,与大家分享如何设计公司章程,这正是律师存在的一大意义——防患于未然。
今天分享的内容是如何应对小股东被压制。
场景:
某公司A、B、C三位股东,其中A为持股70%的控股股东,B为持股20%股东,C为持股10%小股东。三人曾经是朋友,但随着公司发展,三个人也开始出现矛盾,A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其他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发生关联交易,尽管C多次反对,但起不了决定性作用。公司有利润不分,A、C矛盾越来越大。原公司章程对于上述情况没有明确约定,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怎么办?
应对:
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小股东长期被压制、排挤,是公司解散的事由,如需公司继续存续,则其他股东或公司收购小股东股权。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一、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
(六)公司出现压制、排挤小股东的行为,致使公司设立目的不能实现的。压制、排挤小股东的行为包括: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符合法定分红条件,多数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对小股东要求分红的提案连续三次不予通过的;多数表决权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连续三年以上将小股东排挤在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外的;在股东连续三次向公司提出行使知情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满足股东知情权要求的。
二、若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时,可因以下事由使得公司继续存续:
(一)任一股东以净资产价格购买其他股东股权以使公司继续存续,多名股东均要求购买时,价高者得;
(二)公司有权收购要求解散的股东的股权,以使公司继续存续,但应当依法办理减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作者简介:
戴静律师,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湖南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湘潭经开区妇联执委常委。专业领域:商事诉讼、债权清收、政府法律顾问。
先后担任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雨湖区集中工业园、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汇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曾为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北京银行湘潭支行等提供过债权清收及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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