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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29期|今后以下行为或涉嫌犯罪,请予留意(二)


分类:

作者:

张子顺

来源:

湘晋整理

发布时间:

2021-08-17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累计涉及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

此次修改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对一些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如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以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又如,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再如,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小编现就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六个热点问题,分享如下:

(二)维护“出行安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拟入刑。

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为例,近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也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因此除通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外,根据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效震慑了相对人潜在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