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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34期|买卖协议签订已履行但未过户,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权益归属买受人


分类:

作者:

刘一全

来源:

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

2021-10-24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如被征收,所获补偿权益由买受人享有。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或禁止对该项权利的转让、变更或者放弃。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转让的条款,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房屋买受人已经交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即在此情况下应优先保护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等相关权益。进一步而言,对于此种情况下基于房屋征收取得的补偿权益也应归于房屋买受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已成立多年,且买受人居住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对该房屋社会观念上和生活上的依赖。征收补偿的目的是对现实居住人丧失居住场所的补偿和安慰,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给现实居住人另觅住所或过渡性安置的经济支持,将被征收房屋补偿给现实居住人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