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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36期|《民法典》涉及的村委会、居委会的职权与义务


分类:

作者:

湘晋律师

来源:

湘晋整理

发布时间:

2021-12-01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乎民事活动的都有法可依。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检索,将《民法典》中对村委会、居委会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予以了解读,并将通过《湘晋村(居)微普法》分期推送给相关服务对象。以期对村、社区在实务中有所帮助,亦是为乡村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以下条款均为《民法典》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有权对已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精神、身体恢复状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权。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其他愿意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村委会、居委会同意,未经有同意权的单位批准,不得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其他愿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村委会、居委会同意,未经有同意权的单位批准,不得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有一项权利和一项义务,即∶指定监护权和临时监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担任没有监护资格人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等。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在监护人有危害被监护人权益、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权利。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取得。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了二层意思,其一是村委会、居委会是当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二是在村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时,村委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的是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应当怎么做。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应当如何行使、谁是行使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实质就是村务公开及其集体成员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了二层意思,其一是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二是村委会或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有请求撤销权。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企业的建设用地抵押规则及其限制。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在无人通知继承人的情况下,村委会、居委会有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