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湘晋村居微普法45期 | 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2-05-3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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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三不批”
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 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对此,相关以下文件精神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
“四禁止”
保障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村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不顾村民的意愿,强行要求村民流转宅基地,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村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应注意,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村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村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
“两注意”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村民需要注意两件事。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村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村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宅基地是保障村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村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
湘晋村居微普法45期 | 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概要描述】“三不批”
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 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对此,相关以下文件精神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
“四禁止”
保障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村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不顾村民的意愿,强行要求村民流转宅基地,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村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应注意,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村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村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
“两注意”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村民需要注意两件事。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村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村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宅基地是保障村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村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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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 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对此,相关以下文件精神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
“四禁止”
保障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村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不顾村民的意愿,强行要求村民流转宅基地,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村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应注意,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村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村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
“两注意”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村民需要注意两件事。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村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村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宅基地是保障村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村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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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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