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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社会责任

湘晋微普法 |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唐芬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2-05-30 10:4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
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离婚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家务补偿。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最终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争议焦点】



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是否可以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主张? 



【湘晋律师分析】



家庭主妇是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体现,而《婚姻法》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法》废止后,新《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适用前提,使得该补偿更为容易主张。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的补偿数额较小,但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当事人在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在1万-10万不等,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确定补偿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情况以及另一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务劳动如何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由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承担。由于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事务,举证比较困难,提出补偿要求的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充足证据被法院驳回,建议从以下证据着手:与老人的电话或微信记录、为老人购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与孩子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修改也同样释放出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信号。家务劳动补偿已经获得法律的支持,但从现实来看,观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相互体谅共同分担才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之计。

 

湘晋微普法 |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
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离婚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家务补偿。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最终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争议焦点】



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是否可以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主张? 



【湘晋律师分析】



家庭主妇是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体现,而《婚姻法》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法》废止后,新《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适用前提,使得该补偿更为容易主张。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的补偿数额较小,但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当事人在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在1万-10万不等,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确定补偿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情况以及另一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务劳动如何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由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承担。由于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事务,举证比较困难,提出补偿要求的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充足证据被法院驳回,建议从以下证据着手:与老人的电话或微信记录、为老人购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与孩子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修改也同样释放出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信号。家务劳动补偿已经获得法律的支持,但从现实来看,观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相互体谅共同分担才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之计。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唐芬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2-05-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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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离婚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家务补偿。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最终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争议焦点】

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是否可以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主张? 

【湘晋律师分析】

家庭主妇是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体现,而《婚姻法》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法》废止后,新《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适用前提,使得该补偿更为容易主张。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的补偿数额较小,但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当事人在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在1万-10万不等,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确定补偿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情况以及另一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务劳动如何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由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承担。由于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事务,举证比较困难,提出补偿要求的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充足证据被法院驳回,建议从以下证据着手:与老人的电话或微信记录、为老人购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与孩子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修改也同样释放出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信号。家务劳动补偿已经获得法律的支持,但从现实来看,观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相互体谅共同分担才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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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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