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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3期
屋主请客,工人酒后施工摔伤的责任如何分担?
甲某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遂雇请了乙某承接该工程,乙某又雇用丙某提供劳务,两人口头商议工资为260元/天。第二天上午,乙某与丙某一同来到甲某家中做事,中午在甲某家用餐。甲某提供了酒水,丙某与甲某均有饮酒,乙某未饮酒。下午开工后,丙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一楼平顶上摔落,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28天。经诊断,丙某所受伤的伤情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经认定,丙某此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25.73万元。他向甲某和乙某索赔,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乙某用餐时未制止丙某饮酒,且用工场地无防护,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某作为房主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并与原告甲某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丙某自负60%的责任,被告乙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甲某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乙某赔偿6.43万元;由被告甲某赔偿3.86万元;余款由丙某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
从事农村建房活动的大部分是农民施工队,他们大多缺乏建筑资质,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忽视安全的问题。而建筑行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现实生活中,不少房主感到无法理解,觉得雇工是专业人士,他们应熟悉操作过程和风险,房主给雇工报酬,雇工理应承担风险。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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