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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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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03

 湘晋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我所收结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律师(含兼职,下同)在承办各类案件时,必须在所内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费。任何人不得私自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私自收费。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实行律师自找案源为主,所内调整为辅,并尽量满足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的指名要求。

  第四条 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应如实填报批办单,所里行政处凭所分管合伙人批办单统一办理委托协议等有关手续,并由专人分类登记,统一编号,按案件性质建立卷宗。承办律师拟受理案件时,应将案件案由、性质、争议标的、拟收费用等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行政主管,并带当事人到行政处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登记收费后,方可正式办理案件。办理未经审批、登记的案件,视为私自收案。

  第五条 律师办案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减。需要减少代理费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费数额的建议,由所主任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行政处方可办理委托手续。因办案需要加收办案费用的,可酬情由所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凭据报销。

  第六条 律师接待当事人要如实履行告之义务,对所受理案件可能发生的后果要如实告之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处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应认真审查律师拟办案件的有关材料,认为符合受理要求的,方可进行登记办理手续。办案手续应有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等材料。

  第八条 会计人员对所有收费均应开具收款单据。因故终止委托合同须退办案费用时,由承办律师提出具体意见,行政处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并经所主任审批后,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和本所律师的近亲属需免费代理的案件,应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条 本所律师在法律顾问的工作或办理案件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由所主任另行安排律师代理,其他律师应予以协助。工作量大的原经办律师应酌情向协助律师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的案件,由承办律师对该案负责。经集体研究讨论的案件,承办律师采纳集体研究意见的,由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共同对该案负责。承办律师不采纳集体研究意见的,由承办律师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 律师对承办的案件,要认真吃透案情,充分掌握证据,熟悉所要运用的法律依据。对要出庭诉讼的案件应认真作好出庭准备,编写证据目录,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法庭调查提纲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所内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律师所承办的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检查的律师应按要求汇报办案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对于被检查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所办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情况作为评议律师办案质量好坏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律师在办结后,应及时整理案卷写出办案小结,到行政处办理结案登记,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移交案卷。待案卷归档后,方可提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在办理结案登记时,应向行政提交完整的案卷,案卷内容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律师和律师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高水平的律师人才,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由所党支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学习和领会行业自律性规定,气氛好政策导向,把讲政治落实到办案中去。

  二、律师事务所每月安排一次综合例会,主要以业务学习和研究本所疑难案件为主,不定期地组织对新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和讨论。

  三、积极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每个律师每年培训不少于48小时。

  四 、积极倡导我所律师继续深造,力争全所律师大学均达到本科以上学历。要求我所35岁以下青年律师掌握一门外语,全所律师都要学习计算机知识,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

  五、本所组织的所有学习,由行政负责考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并要做好记备查。

  六、加强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对本所进行有效管理。

  七、明确一名专职律师对所财务、律师业务等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并要求收、结案登记与财务相统一,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所的档案管理,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订我所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一 、本所的档案统一由行政处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2、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3、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4、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二 、 档案管理员接受案卷时,应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三 、 档案管理员应将归档案卷登记造册,编制目录。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四 、律师业务档案、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理、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五、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 委托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庭审记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裁定书、判决书;

  14、上诉书、抗诉书;

  15、办案小结;

  16、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民事、经济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庭审笔录;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4、办案小结;

  15、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调查材料;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六、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启示收卷中,排列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七、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八、档案管理员接受档案时应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九、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和律师档案,应当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庆在档案封面右角上加盖密卷印。

  十 、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薄。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并遵守借阅规定。

  十一 、档案整理装订档案后,应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案封面格式》要求填写后归档。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请示报告制度

  为规范我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办事办案行为,克服办事办案的个人随意性,特制订请示报告制度。

  一、所内人员都应养成请示报告的习惯,遇到有关所里的事情及办案的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中。

  二、所内员工必须向所领导请示报告有关事项:

  1.办理涉及面广和涉及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

  2.办理重大疑难、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 ;

  3.办理涉外案件及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需要减免费用的案件;

  5.需要添置小件办公物品的;

  6.其它不能个人作主需要请示的事情。

  三、所里必须向市司法局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

  1.办理群体性诉讼案件及告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

  2.办理经集体研究意见不统一的重大疑难案件;

  3.所里人事变更事宜,增减律师;

  4.其它应向上级报告的事情。

  四、报告请示程序:

  1.可以口头答复的以口头请示形式;

  2.法律援助和减免费用的以填表形式;

  3.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

  4.能立即答复的当即答复;

  5.填表形式的当即逐级批复;

  6.书面报告及不能当即答复的所内五天内答复;向司法局报告的,按市局规定期限答复。

  五、在规定期限内应予答复而未答复的,呈报人可以按视同答复处理。

  六、应该报告而未报告自行办理的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报告了未按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办事人办理后的责任由上级负责。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所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一、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由所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如所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也可随时召开。本所专职律师为讨论研究小组成员。

  二、下列案件需经集体讨论研究办理

  1.主要事实不能认定,要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争议标的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民事案件;

  3.涉及且(区)以上政府机关的诉讼案件;

  4.重大疑难案件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律师事务所承担风险的案件;

  6.涉外案件;

  7.所主任认为需要集体研究或承办律师提出需集体研究的案件。

  三、案件讨论研究程序

  1.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说明情况、摆出证据材料,阐明自己的代理(辩护)意见;

  2.研究的成员审阅材料;

  3.参加研究的成员发表意见;

  4.对讨论意见进行表决,研究之日由于情况不清不能表决的,由承办律师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后再次研究。

  四、集体研究案件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研究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

  五、经集体研究的案件,承办律师办理本案的辩护词、代理词须经所主任审阅。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的案件,承办律师采纳集体研究意见的,由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共同对该案负责。承办律师不采纳集体研究意见的,由承办律师个个负责。

  七、集体研究案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材料应入案卷。

  八、经集体研究讨论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及时将出庭情况和该案结果向所主任汇报。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文明办公制度

  为树立我所的良好对外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我所文明办公制度。

  一、所里全体律师及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装整洁,不得奇装打扮,从外表上给人以良好的直观形象。

  二、每个办公室必须每天有人打扫卫,整理办公桌上物品,使之整洁。

  三、不得在办公室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槟榔渣及废屑等物品,影响办公场所的卫生。

  四、接待当事人或外来人员,应当起立问好,运用文明礼貌用语。

  五、当事人来所咨询问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听取对方的问题,然后依法解答。

  六、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尽量做到使当事人满意。

  七、在接待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得向当事人起高腔,应向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说服不成时可请领导出面说服。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安全保卫保密制度

  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关系到我所的财产安全和对外办理业务的信誉,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全保卫保密制度。

  一、所主任为所安全保卫保密负责人,所内设立安全保卫保密员由所行政主管担任。

  二、保卫员的职责是:

  1、负责所管财物的安全 ,使之不丢失、不损坏;

  2、负责办公室及文书档案的安全,保证不发生盗窃及失密情况;

  3、所内要加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负责提醒所里律师及员工的安全保密防范意识,使之不出现安全保密方面的事故。

  三、凡涉及到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及材料,承办律师或档案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办案人中和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五、发生安全失密事件,保卫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挽回损失。

  六、发生事件后的报告保卫员调查了解情况后成文上报所领导,然后由所务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七、人为的原因造成所里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八、由于人为原因发生失密事件,造成当事人向所里提出索赔的,根据情况和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人的赔偿额度。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所里办公设施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公设施是所内共同财产,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爱护、保管。

  二、办公设施指所内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保险柜、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及配套设备、书籍等一切登记在册有价值的物品。

  三、所内办公设施为所全体合伙人所有,任何人未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无权处分。

  四、所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办公设施。管理员要将所里财产的变动及时进行登记,维护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设施折旧工作。

  五、所内分配到人或个人借用的办公设施应妥善保管,以保证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不提供给非本所人员使用。凡损坏或丢失,一律照价赔偿。

  六、设施管理员的职责是:

  1、负责所管设施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人为的损坏。

  2、监督和指导其他人员正确使用设施,把好电源关,做到用电设施在使用完毕后一定要切断电源,保证不因电源而发生烧坏设施及发生火灾。

  3、监督其他工作人员不用公家设施办私事。

  4、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通过所内管理员联系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

  七、办公设施个人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限定借用时间,谁借出去的由谁负责收回。收回时应检查借用设施完好程度,损坏的应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八、办公设施须支付使用费,除所里规定的额度外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负担,由个人承担,非本所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所内设施。

  九 、部分专用设施由专人操作使用,其他律师人员不得动用。

  十、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和丢失所里设施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十一、本所人员因公借支,应经所主任审批,并应及时报帐还款。其他非因公借支,须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由所主任签批。

  十二、所内会计帐本,原始凭证和印鉴由会计保管,票据由出纳保管。出纳应将本所当日五百元以上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会计保管。

  十三、会计应每月上旬向所务会议公布本所上月财务帐目,说明财务收支状况,并在每月上旬提交上月财务报表进行通报,年终结算,公布详细收支帐目,本所律师如有疑问可随时查询。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但对本所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

  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律师过错。

  1、 私自收案、收费的;

  2、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 及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

  3、 滥用代理权,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4、 擅自转给他人代理,造成损失的;

  5、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造成损失的;

  6、 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

  7、 向委托人提不正当要求的;

  8、 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事项;

  9、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0、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1、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2、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反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3、 本所合伙人会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以下情形免于追究责任。

  1、 委托人向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

  2、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判的;

  3、 非因律师原因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

  4、 对个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的法理解释未被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采纳造成损失的;

  5、 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

  6、 委托人未缴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

  7、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8、 本所合伙人会议认为不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律师过错责任由本所合伙人多数表决认定。

  第六条 本所律师有第三条第1款之行为的,给予警告一次; 有两项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次有三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年内累计有三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律师给予开除处分,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因律师过错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后,追究承办律师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重大、疑难案件按本所有关疑难案件讲座制度集体讨论,经集体讲座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律师和律师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高水平的律师人才,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由所党支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学习和领会行业自律性规定,气氛好的政策导向,把将政治落实到办案中去。

  二、律师事务所每月安排一次综合例会,主要以业务学习和研究本所疑难案件为主,不定期地组织对新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和讨论。

  三、积极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每个律师每年培训不少于48小时。

  四、积极倡导我所律师继续深造,力争全所律师大学均达到本科以上学历,要求我所35岁以下青年律师掌握一门外语,全所律师都要学习计算机知识,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

  五、本所组织的所有学习,由内勤负责考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并要做好记录备查。

  六、加强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对本所进行有效管理。

  七、明确一名专职律师对所内财务、律师业务等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并要求收、结案登记与财务相统一,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进行利益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条 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第三条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关系的案件,不得分别为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第四条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第五条 由所主任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六条 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七条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件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八条 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九条 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事人造成损失,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进行记过、直至除名的处理。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所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方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由此产生纠纷对律师个人的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讲诚信、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适用本办法的投诉,投诉人任何时间均可投诉。

  第五条 受理投诉时,接待人应态度热情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口头投诉的,应作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职业、联系方式、投诉的对象、投诉的内容等;对书面投诉缺项的应记录补齐;对电话投诉的,除需记录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本所提交书面材料。投诉人有证人或证据的,应当提交证人情况或证据。

  第六条 凡遇有投诉,本所均应接待,不得推委、拒绝。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本所应当受理:

  (一) 被投诉人为本所执业律师和经本所同意并聘用的其他人员;

  (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与之发生纠纷而请求调解的;

  (三) 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诉讼或者仲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理的;

  (四) 其他本所有权处理的投诉案件;

  第八条 受理投诉后,属于本所有权调解的纠纷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至20日。若属于应由主管机关、行业协会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至有关机关。

  第九条 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不得私自或通过他人对投诉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利诱,胁迫其撤回或者改变投诉;不得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变造与投诉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实事求是。若提供虚假情况或伪造、变造证据的,认定投诉不实,对投诉人作出说明和解释。因投诉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投诉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意诬陷的,依法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确因违法、违规、违纪而被投诉的,认定投诉属实或基本属实。由本所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消被投诉人评先、评优资格;需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罚的,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定投诉属实的本所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投诉人反悔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凡因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争议引起的投诉,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对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按照《湘潭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投诉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律师的办案质量,防止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本所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人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本所在进行立案登记时,向委托人出示办案服务质量跟踪卡。质量跟踪卡载明本所投诉电话(0732——8263416)、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王湘屏、文永康),引导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违规违纪行为可随时投诉,本所对投诉问题一一落实、查处,并回复投诉人投诉处理情况。

  二、实施每月月末例会。执业律师在会上汇报本月承办案件情况、服务进程,提出执业阻力,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集中讨论,由律师事务所对承办律师的办案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三、在案卷归档时,查看办案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是否齐全、诉讼案件是否有代理费、辩护词、是否有办案小结,对案卷归档应当具备的材料而没有的,责令承办律师补齐,否则不予归档,不予办案提成。

  四、律师事务所对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不定期访问,征求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对本所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加以改进,不定期走访公、检、法机关,征询各执法机关对本所及本所执业律师服务质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