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晋服务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及《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标准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三条 按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或为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以涉案争议标的为基数,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单位:人民币元) | 收费标准 |
10万以下 | 10000~3000 |
10万~50万部分 | 8%~6% |
50万~500万部分 | 6%~4% |
500万~2000万部分 | 4%~2% |
2000万~1亿部分 | 2%~1% |
1亿以上部分 | 1%~0.5% |
示例:
争议标的(万元) 收费计算方式
30 (30-10)×6%+0.3~(30-10)×8%+1
收费标准为: 1.5万元~2.6万元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二)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第五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诉讼仲裁类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个案件按一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3000~2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个案件按一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 3000~20000元,也可以协商按本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内容收费。
办理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一个诉讼阶段可以是案件一审阶段,也可以是二审阶段或其他诉讼阶段。重审如有一审和二审,可按两个诉讼阶段分别收费。上述诉讼阶段的划分可适用于本标准其他相关条款。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服务
1.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及其他文件,提供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参与谈判事务和律师见证等,每件收费4000—20000元。代书、咨询每件收费100-2000元。
2.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PPT项目等专项服务,按每项基础收费10万~50万元,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 3000~20000元/件。
(2)起诉阶段: 3000~20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3000-20000元/件。
二审:2000-3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 10000-5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3000-20000元/件。
4.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情况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基础收费标准上协商上浮最高五倍取费。
第六条 风险代理适用范围、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对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法律事务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各个诉讼或仲裁阶段)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不足1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18% |
100 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15% |
500 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12% |
1000 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 不超过9% |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 不超过6% |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各个环节(各个诉讼或仲裁阶段)收取的基本费用和风险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执业律师有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取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律师,按100~1000元/小时收取。
具有初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或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按200~2000元/小时收取。
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执业8年以上律师,按300~3000元/小时收取。
具有高级职称或执业15年以上律师,按500~5000元/小时收取。
超过一天的出差,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取费;赴工作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取费。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上述标准上浮200%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第八条 按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7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可根据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二条 本收费标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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