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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还可以撤回吗?

发布时间:

2022-05-07

【案情简介】 劳动者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担任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5日。2018年5月10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称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批准了王某的辞职申请。但2018年5月20日王某又突然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向公司反悔其辞职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同意,并于2018年5月30日以王某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该辞职行为应在2018年6月10日方才生效,而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则认为,王某在2018年5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3天后予以书面同意,此时王某的辞职行为因双方合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王某无权再反悔其辞职行为,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同意王某上述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劳动者一经单方作出,不得随意撤销。王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信的那一刻,王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已经到达公司。王某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后,公司何时同意、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解除意思表示的生效。本案中,公司在收到王某的撤销函后,并未就此作出同意王某撤销的意思表示,故王某事后反悔的行为并不能改变王某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王某提出辞职后,与王某终结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王某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何时撤回方为有效?   【湘晋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自由。 那么,当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辞职后又反悔,是否可以撤回辞职申请?何时撤回方为有效撤回呢? 分析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第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首先,王某的单方解除属于预告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可称为辞职权。按照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不同程序,可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王某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预告解除。 其次,预告解除中关于预告期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给予相对人的一种利益。因为这种权利行使是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对权利人更为重大的利益的保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中的预告期的法律规定实际上也是给予用人单位以必要时间填补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保证用人单位工作的连贯性。 最后,预告解除权在法律上应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中有关形成权的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如民法中的解除权、追认权等。劳动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应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其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第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王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行使单方解除权,是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 第二,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否撤回或撤销?何时撤回方为有效?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权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就本案来说,劳动者撤回意思表示应在解除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与解除通知同时到达用人单位。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 就本案而言,王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来虽然撤回申请,但其撤销行为晚于辞职申请送达公司,且公司亦不同意其撤销行为,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8年5月10日即告解除。 当然,劳动合同虽然因劳动者形式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劳动者一段时间内还在继续提供服务,甚至有些劳动者为交接工作提供了超过30日的劳动服务,故而工资应支付到劳动者实际终止提供劳动之日止。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劳动者应提前进行职场规划,理性判断职业风险,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万不可冲动辞职,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辞职申请一经提交,只要有证据证明辞职申请已送达至用人单位,此时,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完全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撤回权的基础已然不复存在。  

湘晋简讯 | 文永康、戴静律师应邀到湘潭市发改委开展法治专题培训

发布时间:

2022-04-29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做好“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迎检工作,4月28日下午,湘潭市发改委召开法治政府创建迎检工作动员部署暨法治专题培训会议。刘瑞峰副主任主持会议,全委干部职工参加会议。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律师,管委会委员戴静律师应邀为与会人员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受到广泛好评。 讲座中,文永康主任从一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工作者的角度,为大家解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他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理论基础、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等方面作了全面与细致的分享,并从习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坚定的信念和决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有准确的定位;对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实现路径有着整体的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保障体系有着明确的要求四个方面分享了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戴静律师为大家讲解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典型案例。她结合反面典型案件,从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落实三项制度的意义,落实措施等方面对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大家纷纷表示,文永康和戴静律师的精彩阐释和解读,进一步加深了与会人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和领悟,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要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日常工作中的落地落实。   

湘晋简讯 | 我所被命名为2021年度湘潭市“青少年维权岗”

发布时间:

2022-04-27

近日,根据《关于命名2021年度湘潭市“青少年维权岗”的通知》(潭团联[2022]2号)有关要求,经各行业系统推报、资格审核、集中评审等程序,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被共青团湘潭市委、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命名为2021年度湘潭市“青少年维权岗”。 2021年以来,湘晋所按照湘潭市“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成立了湘晋律师事务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得以有序、高效地开展。一是坚持党建引领作用,组建专业化团队提供服务;二是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三是切实承办青少年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多元化解纠纷矛盾作用。 湘晋律师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己任,承办了不少以青少年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工作,较为经典的是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名誉主任王湘屏和合伙人彭伟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为20年前致残女孩重燃生命之光”的典型案例,获得湘潭市司法局的高度肯定。 此次被命名为2021年度湘潭市“青少年维权岗”,是对我所多年来发挥专业优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高度肯定。 湘晋所将再接再厉,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成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平安湘潭建设整体部署,进一步健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青少年维权岗”工作职责,不断强化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湘晋业绩 | 我所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发布时间:

2022-04-27

2022年3月2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在长株潭一级管理人中以竞争方式公开遴选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后,我所破产团队立即开展尽调工作,并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在报名截止日前提交了申报资料。2022年4月15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与管理委员会评审投票,我所以满票得分顺利入围投标机构的前三名。 2022年4月20日,经过现场公开随机摇号,我所被选任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3破2-1号民事决定书,正式指定我所担任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此次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我所最终从众多优秀一级管理人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这是对我所破产团队的专业水准、团队实力的再一次肯定。我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的首批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业务领域深耕多年,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支以资深合伙人为核心、以优秀青年律师为骨干成员的成熟、稳定的破产业务团队,破产专业团队现有人员近20人,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广受业内好评,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我所破产业务团队业绩斐然,先后担任了湘潭市宏泰电机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湘潭新华亿电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湘乡市东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湖南龙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邵东县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长沙国容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清算组,还先后担任湘潭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矿山电器厂、湘潭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湘潭市家用电器厂、湘潭航运总公司、湘潭市化学助剂厂、湘潭市陶然阁旅馆(含市二轻劳动服务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破产清算及重组案的专项法律顾问。我所也是湘潭地区管理人首家成功在外地通过竞标方式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先后在长沙、邵阳等地成功中标了多个破产案件。近年来,我所破产团队已陆续盘活湘潭龙畅城市广场、长沙芒果雅苑、邵东昭王府等多个烂尾楼项目,烂尾楼项目均已完成复工续建,保障了业主安家乐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此次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我所破产团队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全面、认真做好各项清算工作,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湘晋简讯 | 湘潭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湘晋所首批独家法律服务机构进驻

发布时间:

2022-04-26

4月26日上午,湘潭市庆祝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签约揭牌仪式举行。当天,全省首个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在湘潭揭牌成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波,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游志华等出席。 湘潭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位于湘潭高新区,建筑面积5200㎡,目前已有来自北京、广东、江苏、安徽、湖北及省内的20多家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择落户,涵盖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运营、认证、保险、公证等全链条服务。同时,集聚区内还建有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公益性服务平台,可“一站式”解决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活动现场,发布了《2021年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工程学院3所驻潭高校,以及雨湖高新区、湘乡经开区2个产业园区与湘潭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签署了工作站共建协议。 右二为熊君律师 湘晋所合伙人熊君律师代表湘晋所与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入园协议,我所作为首批唯一法律服务机构正式入驻湘潭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熊君律师表示,湘晋所作为一家“国优”律所,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深耕多年,已经形成了一支以资深合伙人为核心、以优秀青年律师为骨干成员的成熟知识产权业务团队,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广受客户好评。湘晋律师将发挥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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