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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

2022-04-01

一、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1、问: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问: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4、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问: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答:《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7、问:哪些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答:依照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8、问:当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 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9、问:外国人可以当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答: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10、问:企业可以聘请员工当法定代表人吗? 答: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也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11、问: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12、问:哪些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答:《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3、问:公务员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吗? 答:不行。老《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问: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   三、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及约束   15、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答: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16、问:对于公司而言,怎样来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答: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四、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7、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讲坛提示:上述情况仅仅是列举,并非已包含法定代表人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18、问: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法律讲坛提示:实践中,该观点亦存在争议,故绝对不建议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些中小企业老板深知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于是选择让高管(甚至员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   19、问: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依照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20、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答:不需要。《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1、问: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由公司章程决定。   22、问: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 答:可以,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并批准,然后再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23、问: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答: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24、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答:是的。公司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问: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答: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6、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答:一般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还需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7、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答: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湘晋简讯 | 我所成为云塘街道商会副会长单位

发布时间:

2022-03-31

3月31日上午,雨湖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肖旭芳,云塘街道人大联工委主任范双双,云塘街道商会会长刘裕炎等一行莅临湘晋所,举行云塘街道商会副会长单位授牌仪式。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律师和合伙人、青委会副主任张子顺律师热情接待了来宾一行。 座谈会上,文永康主任对来宾一行莅临湘晋所考察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湘晋所基本情况。他表示,湘晋所是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多年来作为湘潭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和湘潭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的团长单位,充分发挥这两个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服务,着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着力营造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得到了全市非公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湘晋所是全市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多的律所。2021年以来,湘晋所共有12名律师分别当选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湘晋所有多名律师分别担任了湘潭市工商联副主席,湘潭县工商联副主席,岳塘区工商联执委等职务,在湘潭市常德商会,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商会、湘潭县石潭镇商会、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商会等商会担任副会长或法律顾问职务。此次我所张子顺律师担任云塘街道商会副会长,充分体现了商会对湘晋律师的信任和认可。 张子顺律师是云塘街道选出来的雨湖区第七届人大代表,他表示,感谢区工商联和商会的信任和支持,将尽心尽责,认真履职,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商会和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用法治精神助力护航“四好”商会建设。  

湘晋微普法 | 公安部:4月1日起,依法打击驾驶证买分卖分,最高罚十万元!

发布时间:

2022-03-30

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将自4月1日起实施。 实践中,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记满12分,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湘晋学院 | 林运律师分享《律师职业,乍见之欢,还是久处不厌?》

发布时间:

2022-03-26

“为什么总是让我做这些琐碎的事情呢?我觉得我的能力不仅仅能做这些,我还能做一些更加重要的事情。……” 刚入行的青年律师如何破解这些困惑? 请听湖南省优秀青年律师、湘晋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林运律师以《律师职业,乍见之欢,还是久处不厌?》为题为你答疑解惑。 3月25日晚上7点,还是亲切又熟悉的老地方,湘晋法律人自己的学习成长平台——湘晋学院2022年第二期培训开始了。 党支部副书记、名誉主任、董事会董事王湘屏,监事会主席王亚林等大咖亲临指导,和20多位青年律师们一起学习交流。 “律师的成长就像打怪升级。游戏中,每一次的升级后都会有新地图、新技能、新剧情;律所中,每一次的晋升都意味着新标准、新权责。”在主题分享中,林运律师作为资深的优秀青年律师,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和成长历程,为年轻的小伙伴们分享了青年律师从实习生、律师助理到律师、资深律师,再到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成长之路上的心得体会。 “在专业化和能力大众化之间如何选择”,也是常常困扰青年律师成长的问题。青年律师如何抉择?“新手阶段,可以适当接触更多的领域以使自己有一定程度的基础积累,为之后的专业选择及专业化之后的跨专业合作打下基础;而到了一定阶段后,专业化几乎是必然的选择,因为专业化方可带来垄断利润,一个有专业深度的律师才真正不可替代。”林运律师如是说。 律师职业,既然选择了远方,就注定风雨兼程。正如林运律师在分享结尾时所说,祝大家既有乍见之欢,又能久处不厌! 接下来,曹轶曦律师作为林运律师的“高足”,为大家带来了《青年律师的法律论证心路历程》主题分享。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困惑?遇到新领域不知如何下手?代理意见感觉无从动笔或者无内容可说?面对当事人的咨询,答复意见并无底气?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论证就没有法律意见!法律论证并非高不可攀。在分享中,曹轶曦律师从结合案件事实,从证据细节出发;立足于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检索;在你来我往中,自我否定与自我建设等方面侃侃而谈,赢得了小伙伴们的热烈掌声。 湘晋学院作为湘晋法律人自己的学习成长平台,在这里可以解读最新法条和案例,可以分享执业心得和体会,也可以分享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让大家一起学习交流共同成长,期待小伙伴们的下一次精彩分享!   

湘晋简讯 | 文永康主任应邀在湘潭交发集团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3-26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3月25日上午,湘潭交发集团举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培训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宁湘带领集团领导班子以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叶仕良主持学习会。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应邀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专题讲座,受到广泛好评。 讲座中,文永康主任从一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工作者的角度,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理论基础、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等方面作了全面与细致的分享,并从习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坚定的信念和决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有准确的定位;对法治的重点任务,和实现路径有着整体的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有着明确的要求四个方面分享了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大家纷纷表示,文永康律师的精彩阐释和解读,进一步加深了与会人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和领悟,要全员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企业管理日常工作中的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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