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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

2022-04-11

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的某些行为真的合法吗?湘晋律师告诉你“真相”。   01、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02、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0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管理明显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没交物业费物业对我停水停电,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05、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6、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使业主遭受损失,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湘晋律师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7、 物业发的《用户手册》约定“业主违反手册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所欠物业费该我付吗? 湘晋律师说: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交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所欠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搞懂了这8个问题再也不用担心在物业“交学费”了!  

湘晋简讯 | 我所吕文圣律师受湘潭市政协委派担任市公安局民主监督员

发布时间:

2022-04-08

​加强民主监督,助推湘潭发展。近日,湘潭市政协发布《关于委派民主监督员的通知》,为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经政协湘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决定,特委派66名市政协委员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1个单位的民主监督员。市政协委员,我所吕文圣律师受湘潭市政协委派担任市公安局民主监督员。 集中委派特约监督员,是市政协在提升民主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集中委派制改变了过去被监督部门自主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实现由分散监督向集中监督、临时监督向常态监督、个体监督向组织监督、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不敢监督向大胆监督的转变。这样既保证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监督的实效,也激活了委员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所吕文圣律师是湘潭市第十一、十二届、十三届政协委员,他积极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传递民情,表达民意,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交的提案建议多次被评为湘潭市政协优秀提案。 吕文圣律师表示,开展民主监督,对提高全市机关行政效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助推湘潭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将依规认真履职,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做到定位准确,敢讲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不足,认真履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做出应有的贡献。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律师法援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2-04-08

今年3月以来,湘潭市律师行业党委和湘潭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主题活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根据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案释法活动的主题及目标要求,湘晋所组织收集本所律师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忠诚履行诉讼辩护代理和法律顾问职责的鲜活案(事)例,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本公众号“湘晋优秀案例”专题将予以连载,希望广大读者持续关注。   谌某某与湘潭某某幼儿园劳动争议案 【承办律师】滕辉律师     【案情简介】 谌某某系湘潭县某某幼儿园员工,谌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进入湘潭县某某幼儿园处从事园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20日谌某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在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日),湘潭市中心医院出示的《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诊断谌某某为:1、脑梗死MRS1级;2、口周单纯疱疹;3、血小板增多;4、主动脉反流(少量)、左室舒张功能减低(1级);5、颈动脉斑块(单发),该医院建议谌某某全休3个月。谌某某住院后,湘潭县某某幼儿园未支付谌某某病假期间工资,双方发生争议,谌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未支持谌某某要求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的请求,后谌某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支持其支付病假期工资的请求,后谌某某向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法律援助,经指定,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滕辉代理该案二审。                                                                                                       【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按照1430元/月的80%作为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虽然该法是1953年1月26日由当时的国家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但经查询,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效力级别为行政法规,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的却是《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显然该办法的效力级别是地方规章,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工资支付的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乙”款执行,并且《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原文是“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该条文的用词来看,是强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不是说病伤假工资或者救济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得低于80%”与“按照80%执行”是两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该按照上诉人本人工资的60%支付疾病及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为4813.25元,可以享受的病假是3个月,住院时间是14天,计0.5个月,上诉人住院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就为10107.83元。计算方法为:4813.25元/月×0.6×3.5月=10107.83元)。                                                                                                     【判决结果】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湘潭某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谌某某支付病假工资8663.85元。                                                                                                                                                           【裁判文书】 (2020)湘03民终1637号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上诉人谌某某治病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和医疗期的认定问题。上诉人谌某某主张应按月平均工资4813.25元60%的标准认定3.5个月工资即10107.83元(4813.25元×60%×3.5)。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本案中,上诉人谌某某自2018年10月7日进入被上诉人湘潭县某某幼儿园工作,其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为五年以下,依据以上规定,其可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时间为3个月。上诉人谌某某主张应计算3.5个月医疗期工资,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医疗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谌某某的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应按其月平均工资60%即每月2887.95元(4813.25元×60%)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30元的80%作为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谌某某提出的关于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谌某某治病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和医疗期的认定问题,代理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指派后,对类案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检索,从初步检索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颁布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相关案例亦存在裁判依据及结果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后代理再次对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进行二次检索,发现早于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开发表,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目前为仍现行有效,且其中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规定明确具体,可以适用于本案,代理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作为本案代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人民法院经检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虽生效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但目前仍现行有效,因此采取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谌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从整体看,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谌某某治病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和医疗期的认定问题,但近年来颁布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对该问题有规定,但该《办法》的二十二条旨在保护劳动的最低权益,且该《办法》为地方性规章,如果适用于本案将侵害劳动者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之所以支持了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检索到了建国初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此,代理人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加大法律、案例的检索范围,并争议主审法院的认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律师法援 为弱女子点燃生命之光

发布时间:

2022-04-07

今年3月以来,湘潭市律师行业党委和湘潭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主题活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根据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案释法活动的主题及目标要求,湘晋所组织收集本所律师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忠诚履行诉讼辩护代理和法律顾问职责的鲜活案(事)例,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本公众号“湘晋优秀案例”专题将予以连载,希望广大读者持续关注。  人身损害超二十年  赔偿权利人注销  法援帮助维权 【承办律师】王湘屏、彭伟律师   【案情简介】 钟某某系原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学生,2000年10月26日上午体育课练习投标枪时,被同学射击的标枪击中头部,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身体一侧瘫痪,原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系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湘潭某矿)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002年4月18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湘潭某矿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二十年后,钟某某依然健在,湘潭某矿早已于2005年破产注销,原湘潭某矿子弟中学变更为湘某中学,钟某某欲要求湘某中学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湘某中学以主体不适格、一事不再理等理由拒绝赔偿。钟某某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钟某某的母亲代其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湘某中学继续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代理意见】 王湘屏、彭伟律师代理意见: 1.湘潭某矿破产前,湘某中学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湘某中学属于本案适格主体。 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被告答辩意见: 1.湘潭某矿破产注销后,湘某中学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2.本案应适用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钟某某无权主张超二十年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某某残疾赔偿金318736元;    二审法院裁判:维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某某残疾赔偿金286862.4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这属于学校组织不严,措施不力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其事故责任在学校。原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因系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故该院作出(2002)雨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已届期,且原告确需继续护理、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现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合法清算破产,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的资产和人员成建制已移交湘潭市政府管理,由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所承继,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局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身体状况及其家庭条件,法院确定被告应继续给付原告相关费用十年,残疾赔偿金为39842元×10年×80%=318736元(湖南省2019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842元),辅助器具费需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医疗器械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2002)雨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年限为53年,故法院不予支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一、一审法院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钟某某所提起的要求给付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已超过已生效文书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等的给付年限,为新的诉讼。故一审法院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二、湘某中学为适格诉讼主体。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合法清算破产,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的资产和人员成建制已移交湘潭市政府管理,其权利义务由湘某中学所承继,故湘某中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湘某中学为适格诉讼主体。因一审判决湘某中学应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十年,时间略长,本院酌情调整为九年,即残疾赔偿金为39842元×9年×80%=286862.4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超过二十年时,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权主权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原32条)的规定,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法律援助案件中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尤其是遭受人身损害造成重度伤残的受害者鲜有继续存活20年的。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最大限度内赋予了受害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权利在受到侵害后应当获得的救济。在此类纠纷中,事故发生后,侵权方鲜有存续20年以上的,尤其是法人类侵权方,因此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就需要承办律师尽其所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判决,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承办律师简介】 请点击图片链接,了解承办律师简介。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十六届人大法制专业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湘晋所召开

发布时间:

2022-04-02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制专业小组在推进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4月2日下午,湘潭市十六届人大法制专业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召开。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罗伟和法制专业小组15名代表参加会议。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制专业小组副组长刘和莲主持会议。 会上,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制专业小组组长、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代表湘晋所对前来参会的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文永康表示,作为组长深感责任重大,将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并提出四点意见和专业小组代表共勉。一是要勤于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二是要完善机制,提高工作质量。三是要倾听民声,深入立法调研。四是集思广益,凝聚立法智慧。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讨论2022年主要工作计划和近期工作安排。与会的法制专业小组代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小切口立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罗伟主任表示,此次会议效果显著,增进了大家的交流与沟通,各位代表围绕专业问题踊跃发言、氛围热烈。法制专业小组代表既有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员,法院、司法局人员和律师,也有大学教授,企业家,是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最佳组合。他希望各位代表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积极履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专业小组人大代表的专业优势和集体智慧,积极配合法制(工)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同时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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