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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动态 | 湘晋律师组团参加“2023律师法学研讨会暨数字时代律师发展论坛”

发布时间:

2023-05-16

2023年5月13日至14日,由北京市法学会指导,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湖北、广东等各地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共同协办,数字瀛和承办的“2023律师法学研讨会暨数字时代律师发展论坛”在北京成功召开。 我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杨巧,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文永军,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戴静,合伙人、副主任、青委会主任张子顺参加此次论坛。   我所律师参加论坛   恰逢《律师法》颁布27周年,本次大会作为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盛事,汇聚了相关司法部门、律师协会领导,法学研究领域专家学者以及200余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出席,共同探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律师发展的路径和愿景,提升律师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促进律师法学实务交流。   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 徐家力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首次明确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十余年来,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我国法治工作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探讨律师成长、推动行业进步,在主旨演讲与圆桌对话等环节,二十余位法学专家及嘉宾从理论与实务多角度、多维度展开深入探讨。丰富的议程囊括了行业趋势、战略、业务、管理、数字化、人工智能等前沿话题,进行集中切磋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5月13日还分别举行了以“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律师发展的路径和愿景”为题的2023律师法学研讨会闭门会议和围绕“现代化律所组织再造”话题的博物馆夜话。闭门会议上,各地研究会联合形成多项决议,并在14日首先落实成立“省市律师(学)法学研究会联席会议秘书处”,并聘请专家顾问,以期将协同发展推向实质化。   在为期两天的大会中,国内律所负责人、知名学者、律师等嘉宾汇聚一堂,营造了浓郁的行业交流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北京与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湖北、广东等省市律师法学研究会的协同合作,为我国律师行业深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宝贵指引,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更好的律师智慧、律师方案与律师群体力量。 通过此次论坛的交流学习,我所学习了诸多先进经验,收获良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律师也将继续进取,砥砺奋进,为推进律师行业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湘晋力量!  

湘晋简讯 | 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23-05-12

2023年5月12日上午,由我所担任管理人的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湘潭湘银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顺利召开。本次会议为网络会议,会议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庭主持,现场出席会议的有湘潭湘银公司管理人代表、湘潭湘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职工代表、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代表、湘潭湘银公司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等,网络参会的债权人60户,参会率为90.91%。管理人拟订的《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湘银纳帕溪谷•幸会6号栋综合楼在建工程处置方案》等三个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部通过。 湘潭湘银公司开发的纳帕溪谷项目在湘潭负有盛名,后因资金链断裂,纳帕溪谷四期幸会6号栋综合楼从2016年停工至今已达八年之久,严重影响了数百户购房户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裁定受理本案,其后在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一级管理人中公开选聘管理人,经管理人报名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摇号,最终选取并指定我所担任湘潭湘银公司管理人。      鉴于本案工作复杂,可能涉及烂尾楼复工续建,我所组建了十人的管理人团队,全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在做好后续工程造价评估的基础上,为降低复工续建资金融资成本,化解房产变现难题,管理人在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前提下,创造性地提出再购房融资方案,该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5期

发布时间:

2023-05-11

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未被收回的, 其有权请求履行补偿职责!     王女士婚后迁出原居住地,不再以原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原居住地的经开区管委会未予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王女士诉诸法院,并经一、二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土地补偿费”的请求,管委会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管委会是否负有给付王女士土地补偿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王女士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9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王女士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王女士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王女士有权要求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管委会负有给付王女士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王女士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维持了原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652号行 政 裁 定 书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所活动进行中

发布时间:

2023-05-11

  自“走基层·惠民生”主题活动开展以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动员所内律师,满腔热情进企业、走社区、到农村,践行主题活动。   走近基层群众,解民疑答民惑     4月,我所王湘屏、邵苗律师不辞辛苦前往龙洞村,为当地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月9日王律师又驱车前往湘乡市的金石镇状元村现场接受村民的法律咨询,随后又马不停蹄赶到龙洞镇的石头村,为村上土地遭到侵权问题寻求维权方案。     5月5日,我所彭伟律师前往摇钱社区,为当地居民调解继承纠纷,并草拟和解协议。5月10日,5月10日,他又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前往新农村为其农旅项目合同审查把关。     5月4日,我所罗琬星律师走访高峰村,向当地村民询问具体情况,解答法律疑惑,提供法律服务。   加强普法宣传,多平台齐发力     5月6日,我所李松儒律师参加雨湖区妇联“湘妹子百千万社区普法宣讲”活动,为当地居民进行宣讲。其宣讲内容收获了在场听众的一致好评。     我所持续开展普法工作,近日以“湘晋微普法”形式,通过公众号等平台撰写了多篇普法微文,宣传与群众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我所亦继续组织所内律师拍摄普法小视频,并于微信视频号、抖音号上持续推出新作品。   湘晋律所将继续开展“走基层·惠民生”系列活动,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法律援助、矛盾化解等服务,帮助基层组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建设更高水准的平安湘潭、法治湘潭贡献“湘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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