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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所文永军律师参加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成立大会

发布时间:

2022-10-25

10月21日,湖南省消保委召开第一届律师团总结表彰暨第二届律师团成立大会。22名律师被省消保委授予“湖南省消费维权优秀公益律师”荣誉称号;从全省各地州市选聘的30名热心消费维权事业的执业律师受聘为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成员。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省消保委副主任李沐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现场)   此次会议总结了第一届律师团的工作。两年多来,律师团通过开展理论研讨、维权沙龙、案例分析、法律宣传、支持消费者起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工作,成绩斐然。省消保委打造的“周周3·15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积极解答疑惑,受到广泛好评;“律师说法”解剖典型消费侵权、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为促进消费维权便利化作出了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     (会议现场)     经广泛宣传发动、自愿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环节,10月初,省消保委决定聘用30名律师组建第二届律师团。在10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律师团成立大会上,30名律师领到了为期两年的聘书。我所执行主任文永军律师作为湘潭市消委会律师第一届律师团团长,被受聘为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律师。   (律师团聘书)   李沐代表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向荣获湖南省消费维权优秀公益律师称号的律师表示热烈祝贺,向积极加入第二届律师团的各位律师表示热烈欢迎。李沐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消费维权法律服务中的生力军作用,推动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应对消费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消费维权领域的实践和探索。30名富有正义感、公益心的律师组建湖南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是消保委组织适应新形势、创新和丰富维权方式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进消费维权事业的蓬勃发展。 在随后召开的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彭震为第二届律师团团长,刘异、袁亚云、杨亲辉为副团长。全体律师团成员作承诺宣言,承诺将严格按照省消保委的要求,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工作规则》为指引,认真履行律师团律师工作职责,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永军律师表示,身为省消保委律师团的一员,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心坎上;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努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好服务;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持续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湖南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合影)   附:湖南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卫郴  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 王丹艳  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 王雨生  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 王 磊  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 文永军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卢宇璋  湖南启一律师事务所 朱 珊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刘 异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刘 波  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 李 伟  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 李 国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李 健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 超  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伍飞辉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李阳锟  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杨亲辉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张家荣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易 柱  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 易永锋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屈 芳  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钟文科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袁亚云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唐 为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黄子煜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彭 震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曾 佳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曾卓娟  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蔡有玲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谭法根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谭海涛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湘晋所召开2022年度第二期实习律师迎新暨交流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2-10-17

  10月14日下午,湘晋所于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了所内实习律师座谈会。此次会议由湘晋所副主任、青委会主任张子顺主持。党支部书记、董事会主席文永康,主任杨巧,执行主任文永军,董事会秘书朱娟,副主任戴静,副主任林运,监事会监事王羿,合伙人彭伟,行政主管吴雅平,实习律师唐芬、曾相铭、罗嘉晋、宁文旎、罗思婕、覃湲杰参加此次会议。   (律所副主任张子顺主持此次会议)   会议第一项,张子顺副主任简要介绍了此次会议流程,并说明此次会议旨在提高在所实习律师的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帮助和支持实习律师的全方位成长,为湘晋所发掘和储备优秀力量。 会议第二项,杨巧主任致辞,她对在座各位新加入湘晋所的成员表示欢迎,并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议听取实习律师的建议意见,同时也对指导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工作提出期望,对各位实习律师的培养计划进行完善,并希望各位实习律师在湘晋所能有所收获、获得成长。   (杨巧主任致辞)   会议第三项,吴雅平主管进行新同事入所须知的讲授。她从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构架、规章制度、行政事务、律师业务、律师特别注意事项六个方面进行介绍,对诸多细节加以解读,简述了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注意事项,并表示若存在工作疑问可随时询问,指导律师和行政部都将积极予以解答。   (吴雅平主管讲授入所须知)   会议第四项,互动交流环节。各位实习律师首先进行了简要自我介绍,表达了自身在实习过程中的所得所悟,并提出了自身疑问和建议;各位指导老师对各自弟子的疑问进行解答,并提出了自身建议,给予忠告。交流结束后,杨巧主任对目前实习律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随后,张子顺副主任发表会议结语,湘晋所2022年度第二期实习律师迎新暨分享交流座谈会圆满结束。   (文永康主席发言)   会议第五项,文永康主席做重要发言。他对各位实习律师寄予期望,讲述了律所近几年在培养律师方面的发展变化,也强调培养实习律师是湘晋所的传承。在讲话过程中,他对各位实习律师提出了注意事项,并鼓励各位实习律师要吃苦耐劳、脚踏实地,不断上进、找准定位,珍惜当下、抓住时机,逐步适应律师工作,并牢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才是硬道理。同时,他对实习律师提出了几点建议:要拥有自信,不要焦虑;要端正态度,不要眼高手低;要适当培养专业兴趣,广泛阅读。在场各位律师受益匪浅。   (各位指导老师) (各位实习律师)   在此次座谈会中,新老律师交流沟通,律所进一步了解了实习律师的诉求,各位实习律师也学习经验、收获颇丰。此次会议同样承载着湘晋所新旧传承、人才培育的理念,相信通过积极开展内部交流、参与外部培训,律所会涌入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各位实习律师也能在律师前辈的谆谆教诲下成长起来,为百年湘晋添砖加瓦!

【湘晋村居微普法49期】| 城镇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能得安置补偿吗?

发布时间:

2022-10-12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建房审批。李某与城镇居民王某签订合同,由王某在该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该房屋被拆迁并赔偿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李某请求可否成立?   【律师解读】 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李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村民李某。根据“房地不分离”原则,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一个主体所有,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判决,李某可以获得拆迁安置房,而王某仅是房屋出资者,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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