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晋所行风评议(自评)报告
根据市司法局统一布置和安排,作为2009年行风评议的首选单位,我所按要求成立了以政治指导员为组长的行风领导小组,在全所范围开展认真学习、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按照潭市司发(2009)20号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查,现汇报如下:
一、执业为民,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是1996年3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赶到了市律所的第一阵营,执业人数、场地规模、业务收入在本市业内均为一流,并深受业内同行和社会公众的赞誉。我所亦是本市律所中唯一获得湖南省首届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的集体。
我所律师骨干基本上来自原湘潭锰矿法律顾问室,在锰矿报国务院批准破产期间,我们即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从街边租赁一间小门面做起,从办案外出靠骑自行车做起。对每一件受理的案件,包括小案或酬金低甚至没有酬金代理的案件,我们都认认真真地去做。就是这种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或许因为我们来自国有大型企业,我们一直没有把自己的职业作为自由职业和商人的定位,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角色,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我们坚持收费有多少之分,收案无大小之别。无论收费高低,包括不收费的法律援助案件,我们都一样尽心尽力,认真负责。为此,我所在市内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律师也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我所律师在长期文化习惯相互影响下,还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我们法律服务的重点是为那些没有钱而又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贴心的法律服务。我们鼓励本所律师,能赚钱,凭本事去赚有钱人的钱。不解决自身的生存,就无法为人民服务。赚了钱,回头来反哺去为那些没有钱、却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帮助。
自觉当好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所还有一个特色,就是对上门来咨询的人民群众基本上实行免费服务。为此从外所调入的律师曾有异议,并在全所引发了一场大讨论,最后形成的共识仍然是所内实行免费法律咨询。其原因是:上门来咨询的公民大都是社会的弱势全体,50元∕100元对他们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能将这些孤立无援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拒之门外吗?在我们所回答是否定的!
我市雨湖区白石商业步行街建设需拆迁莲城宾馆,部分职工因补偿的问题群情激昂,处理不及时极可能引发群体闹事。我们接受委托后,很多人不无担心地劝说:“不要引火烧身”。身有金刚钻,才揽瓷器活。由于我们准确地掌握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的法宝,在处理纠纷中,既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为使纠纷和谐解决,我们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收费,为了顺利化解纠纷,还主动提出不收委托人(弱势群体)的代理费,使该纠纷通过仲裁达成了调解,皆大欢喜。我所在次案中表现出来的良好的政治素质,受到市仲裁委和雨湖区政法委的赞许。
湘晋所有一个坚强的且人数众多的中共党支部,所内民主党派的人数也不少。党支部将民主党员和其他律师紧紧团结在党支部周围,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有一位是民主党派的老律师,转入本所前,经常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于其处事有些偏激,以至使司法行政机关时刻为其担忧,说不定啥时就捅出个篓子。到所后,党支部书记与他交朋友,尊重他、关心他,经常与他交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有的素质和境界,探讨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以及好心必须顾及效果的道理,启发他认识到:只有稳定的社会才能有效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尽管他强调有些过激行为是自己性格使然,但在后来代理此类案件中,他都能主动向所里汇报,所内集体把关。同时对于他代理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维权难度大的,所内也积极帮助他寻求解决途径。
多年以来,我所坚持以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参加调解邻里纠纷、捐资助学、扶助贫困等形式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选择了三个社区为“法律服务联络点”。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针对过去对农村法律服务薄弱的环节,联系了泉塘子农技站、云湖桥镇柳湖村为农村法律服务点,进行定点服务。律师定期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村民遇到的法律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现已全面启动,然而早在几年前我们以律师应有的超前意识,就开始了三市融城法律服务先期准备,率先与长沙的君见所、株洲的天桥所共同组建了长株潭一体化律师联合体。实现强强联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异地协作的合作机制,为三市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提供零距离的法律服务。
二、规范管理,建设律师事务所先进、积极的文化。
一个所从建立开始,就会形成本所的文化特色,只不过是有先进、积极与落后、消极之分罢了。前者将律师作为一种事业,用理想和信念作为支撑,后者将律师作为一个职业,靠金钱和物质来滋养。我所在所务管理、文化建设上主要抓了如下几点:
1、重视所建设,关注“小不点”。
建所伊始,我所就在 “湘晋”所风所纪上从小事做起,如按时上、下班,除外出办案外,一律坐班,这在所务管理上可谓是“小不点”,容易被人忽视,我们却认为这是所风、所纪建设的基础、重点问题。无论过去和现在,不分路途远近,不论酷暑严冬,无论有没有交通工具,不存在工资奖罚,升迁的待遇,甚至没有劳动纪律的约束,但本所律师均能按时上、下班,湘晋所成立以来,始终如一。一种现象代表着一种作风、一种风格、一种文化。曾有一位法院的庭长到我所办事,当时已近下午下班时间,见我所律师均在伏案阅卷、看书,不无感叹到:“我们法院要有这种风气就好。”
严格工作纪律,这些看似“小不点”的事,但我们认为是培养团队精神的大事,这也确实为我们着力打造湘晋文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塑造湘晋团队,选准着眼点。
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上,我所还有一个为他所无法做到的服务方式:一人受聘,全员服务。虽然是某一个律师接受聘请或委托,但全体律师均可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当事人的担心:聘请律师,没事他来了,有事又找不到人的现象。这是因为我所在管理上、分配制度上的保障,才能做得到的。如我所最有特色且卓有成效的风险代理业务,也得益于制度上的健全合理。律师承办此类案件,所内承担30﹪—50﹪不等的风险。这样使律师个人能扛得起风险,大胆、主动地去承接办理案件。
我们在建制、规定上还充分考虑实际中能否实行的问题。一时做不到的,暂不作出规定。特别是要求律师、工作人员做到的,首先所内合伙人必须做到。领头人、合伙人做不到的,不要求其他人做,可以说:这是我们抓律所建设的关键点、着眼点。
3.人尽其才,彰显个性特点
律所文化建设是最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我们所自成立以来就注重引导和培养积极向上的风气,重视湘晋所的主流文化。
我所在理性上、业务上十分注意,任何性格都有正面和负面的效应的辩证观,注意所内律师个体的扬长避短和相互之间的取长补短,使所内人力资源达到最佳设置。在所内管理、业务开展上,我们根据个人的性格、学识特点,将律师安排在最能发挥个人潜能的岗位和业务上,性格外向型的多安排对外联络,内向型的重在案头、文字准备,活泼型的多做业务拓展工作,稳重型的多做内务管理工作,从我所管理井然有序的面貌就可看出我所合伙人是人尽其才、各司所职的。
4.注重政治,湘晋的闪光点。
我所始终认为不讲政治的律师,无法达到应有的境界,不讲政治的律师事务所是没有档次的所。湘晋所建所以来,一直注重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观念。坚持形式多样,行之有效地政治学习,政治教育。长期坚持生动活泼、有针对性地做好律师思想工作,使我所的律师在确保事业蓬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步、执业为民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有鲜明的、坚定的政治立场。不管是与法官打交道,还是与方方面面的当事人接触,均表现了应有的政治素质。
湘晋所最大的闪光点是有一个始终保持先进性且有着为为数众多的中共党员的党支部。
5.以人为本,湘晋文化的亮点
书记与主任之间、主任与合伙人之间,党员律师与律师之间开展经常性思想交流互动。湘晋所自成立开始,一直坚持了下来,逐步形成制度。对于增强律所团结、营造湘晋精神、互帮互助、共同成长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成为湘晋律师文化的特色。能及时消除合伙人、律师之间的隔阂,推心置腹地帮助律师找出工作、性格、思想修养的不足,相互提携、共同进步。除平时开展经常性的思想交流互动外,每年农历正月期间,我所利用业务相对少的时间,在全所开展普遍的思想交流互动活动。主任、合伙律师、员工全面互动,从业务到职业道德、思想修养、甚至个人性格无所不及。我所这一文化特色对于提高律师执业能力,思想境界,特别是律师良好品质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6.志存高远,年年都有新起点。
每年年初在全所相互之间进行广泛的思想互动交流后,相互之间认真 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所内以前的各项工作做出评价。使全体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又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在此基础上,合伙人聚集在一起制定新的一年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新目标、细化各项指标,有针对性的将去年管理不到位的制度进行修正,我们称之为行走的规范。使所内全体同仁信心满怀,齐心协力去攀登新年新的高度。
三、情系民生,甘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义工。
我所在规模上、创收上无法与省内目前的大所相比,亦不能与国内先进水平相提并论,但在执业为民、利用专业本领为人民服务上,却有着突出表现。律师靠自收自支维持生计,创收是律所与律师生存的条件。但湘晋所的律师均能自觉地、尽心尽力地为那些最需要提供帮助而又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深谙“谋食”与“谋道”的哲学,坚持执业为民、诚信服务的理念。
某酒店一名职员,在工作期间受到刺激精神失常。市司法局指定我所法律援助代理诉讼,我所安排主任和一名骨干律师承办此案。虽未收一分钱代理费,代理律师同样花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一、二审开庭、调解,到法院与法官交换意见,历时两年才了结。这还不算,为了确定被告的责任,到省城司法鉴定,代理的主任律师开着自己的车接当事人、法官到长沙。汽油费、路桥费、甚至中餐费都是律师掏的腰包。其间,该女又患病住进了医院,代理本案的两律师主动捐款,女孩的父亲感动得老泪纵横,嚎啕大哭。后来,当事人给湘晋所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四个字“无私奉献”。
我所律师大部分来自企业,熟悉经营和经济。从风险代理为企业清收债权起,多年坚守这块阵地,取得的效益为我所跻身本市业内前列奠定了坚定的经济基础,并成功地摸索和积累了一套风险代理为企业清欠的经验和技巧。该业务已成了我所现有专业特长,也为我们得天独厚的扩张民商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律事务、破产改制等业务上顺理成章有了产业链的延伸。
这几年,我所一直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方位参与企业改制。在保证企业改制依法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我们自觉地主动地协助清算组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参与民生问题的解决,利用自己的身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企业破产的法律服务以及提供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中,我所了解到不少职工、农民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作为相对人一方的律师应不应该过问。为此,所内展开一场讨论,最后达成共识: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我所责无旁贷。我所帮助受聘的清算组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甘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义工。因我们所为企业、清算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帮助促成了数十起拒付农民工资、工伤赔偿及时、合法解决。我所主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系,在就业服务中心开办了职工就业创业专业培训班,为下岗职工进行了二十多次法律知识讲座,丰富了他们的法律知识,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为他们的二次创业充电、加油。
去年,我所受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代理受害人一方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是感到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纠纷,二是感到对方当事人并非不讲理,该案事出有因,又情有可谅。于是,我们从化解矛盾促和谐出发,确定的原则是调解,采用的方法是通过各种途径配合法院尽量做各方工作。我们每次与己方当事人接触就做促和工作,甚至调动其亲属做工作促调解。考虑到当事人是弱势群体,我们降低收费,特别是事情因各方广泛关注引起案子复杂化后,所主任为慎重起见,并寻求和谐解决本案,在二审过程中,接受委托亲自出庭且完全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在此过程还发生了有趣的插曲,因学术的探讨引发了争议, 使代理此案的年轻律师精神很大的压力。尽管如此,并没有改变我所争取和谐解决纠纷的原则和态度,并为此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忍辱负重,几经周折,和解即将告成时,却又因赔偿数额相差四千多元而无法达成协议。对方代理律师在无计可施找到我所律师商量时,表示再也无法凑齐赔偿尾数的无奈。在这个关键时刻,又是我所律师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质,代理律师主动提出放弃四千元的代理费。为了防止我方当事人的不依不饶,我们双方律师还约定保密,在转交款时,请求法院办案法官以代收律师代理费为由作技术上的处理,解决应付款和实付款之差问题。我所律师以牺牲自己应得的利益,使一起久拖未决、牵动多方、影响极大,且审判机关骑虎难下的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四、抓住重点,切实解决与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不相适应的问题。
开展行风评议以来,我所按部署与步骤,认真地组织开展了动员学习、评查、整改活动。通过自我评查,我所认为本所存在突出的问题就是规范“三统一”制度,严格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开票。针对最近时期在统一开票上的问题进行整改,首先要求任何律师开展行风评议前未统一开票的补办手续,否则所内不再办理其法律服务的手续;其次由所内行政主管清理出今年以来所内每个个案所收费用,制成相关材料备案待查;再次就是此次整改后,所内受案严格执行“三统一”,由主管合伙人审批后,方可领取律所相应的办案法律文书。上述三项决定,形成会议文字记录,全所律师签字生效。坚持杜绝会后再发生类似有违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现象的出现。
二00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