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晋律师说法:疫情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解困路径
新冠肺炎疫情全方位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劳动者失去经济收入难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用人企业突然停业停产导致难以维持经营,双方都面临重大考验。
企业和员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相对方,同时也是互相依存的经济体。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如何履行,企业该如何为员工发放工资,维系双方基本的生存线,共渡时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国家已及时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初步明确了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规则。企业可以结合该规定以及既有的法律法规寻找适合自己的解困路径。
一、申请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稳定,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而实施的困难企业补贴政策。稳岗补贴的申领,主要以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符合裁员最低比例为前提。例如,湖南省规定,企业申领稳岗补贴的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符合该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相关支出,以渡过难关。
二、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条款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例如原本薪酬较高的生产线,现在因疫情、订单等影响不能开工,但预计疫情过后复工仍然需要这些员工的,可以协商调减薪酬,或者约定轮休、休假等,暂时降低企业困难阶段的工资支出。
三、维持国家允许的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已经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确实需要解除劳合同或裁员须严守法律程序
首先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裁员需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应当优先留用已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列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的范围,并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是企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困难时期仍建议企业与员工共渡难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裁员会造成声誉风险,建议尽量避免采取这一类措施。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司法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应依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企业最好咨询相关律师,做好法律文件及证据保存,按法定程序办事,防范出现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