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优秀案例选登|探寻纠纷背景 提升应诉技巧——从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谈起
- 分类:案例中心
- 作者:戴静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0-06-2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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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承办律师:戴静(点击查看承办律师介绍) 一、案情简介 原告:湘潭某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水务公司”)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或“村委会”)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被告系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及其所属的部分村民长期使用X大学及原告提供的生活用水。2018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违约信息将纳入湘潭市社会信用体
优秀案例选登|探寻纠纷背景 提升应诉技巧——从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谈起
【概要描述】承办律师:戴静(点击查看承办律师介绍) 一、案情简介 原告:湘潭某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水务公司”)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或“村委会”)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被告系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及其所属的部分村民长期使用X大学及原告提供的生活用水。2018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违约信息将纳入湘潭市社会信用体
- 分类:案例中心
- 作者:戴静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0-06-2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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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戴静(点击查看承办律师介绍)
一、案情简介
原告:湘潭某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水务公司”)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或“村委会”)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被告系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及其所属的部分村民长期使用X大学及原告提供的生活用水。2018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违约信息将纳入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告知书》,被告工作人员于同日签收。2018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催收水费,称被告从2000年至2018年7月8日累计拖欠原告水费2347136.76元,要求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前支付。被告以水费应由X大学负责为由,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00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的水费2347136.76元。
二、律师承办过程
原告水务公司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村委会主任找到我,委托我代理该案。接受被告村委会委托后,我听取了村委会主任关于该案的介绍,特别是该案的形成背景——为什么X大学会免费供应村民饮用水。
【案件背景】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由于X大学排出的生活污水流向卫星村,此前村民可以从池塘挑水喝,但此后被污染后的水无法再供给村民生活,在此种情况下,X大学与村委会于1995年1月20日签署了《X大学供应卫星村部分村民生活饮用水协议书》,约定由X大学免费供用村民生活饮用水每天六十吨。协议签订后,X大学履行了合同义务,免费供应村民用水,水费由X大学与水务公司结算,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8年。在此之前,水务公司都没找村委会或村民结算过水费。在此之后,由于村小组以环境污染纠纷为由,起诉了X大学,要求损害赔偿,因此X大学未再与水务公司结算水费。同时,我随村委会主任到现场进行勘察,仅有村委会门前安装了一块水表,计量村委会使用的水量,其他村民家中均无水表,并且村委会的水表为水务公司在起诉前新装。
【庭前研究】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我发现,原告将本案作为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存在三个问题:
诉讼主体的问题,原告水务公司以供用水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村委会,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
付款义务的问题,即便撇开原、被告没有合同不谈,即使以实际用水为由起诉,被告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同时,本案发生的背景是,X大学的污水排入了卫星村,由X大学依据合同给村民提供饮用水,且此前水费均由X大学与水务公司结算。
用水主体的问题,即便被告对于自己的用水有付款义务,但从原告的起诉状来看,用水主体也并非被告一方,还包括了卫星村几百户村民,如果要村委会为村民的用水买单,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原告对于村民家中没有安装水表,无法计量用水量。
【代理意见】
结合庭审情况和争议焦点,我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没有签订供用水合同,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根据《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本案中,原告没有与被告达成供用水合同,被告没有合同上的支付义务。
二、实际用水人也不是被告,被告没有法定的支付水费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用水人为被告。仅仅是有一个水表安装在村委会,而该水表控制的水管是向村委会下的4个村组、涉及700多户村民提供用水,因此实际用水人也不是被告。被告是村集体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法人,村民是自然人,两者主体不同,原告不能将村民的实际用水混同为被告的实际用水。
其次,被告与X大学在1995年就签订了《X大学供应卫星村部分村民生活饮用水协议书》,协议约定由X大学承担卫星村部分村民生活饮用水,免费提供每天六十吨水,超出部分由X大学与被告结算。那么即便是卫星村村民的用水,也是由X大学支付费用,超出部分也由卫星村支付给X大学,而不是原告。
估算的水量不能作为确定水费的依据。原告提出的依据《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与本案情况不符。首先,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而本案不是水表发生故障,在2010-2017年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即便是有故障,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的供水公司,完全有能力及时恢复。其次,其参照的标准是往月实际用水量,而不是参照以后的用水量,原告以2018年的水量推算2010-2017的水量,不符合本条规定。第三,对于实际用水人700多户村民,原告也没有分户安装水表,无法确定每一户的实际用水量。对于原告提交的告知书和签收单,这两份材料上原告填写的水费数额,不是被告没有异议,而是被告认为这些水费与被告无关,即便异议也是X大学来提,水费多与少应当由X大学核实确定。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现场勘查和庭审活动,采纳了我方的答辩观点,认为虽然被告及部分村民使用原告水源,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关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水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从纠纷形成的背景出发,认为本案是由于解决土地污染问题,由政府主持调解而授意水务公司提供水源,从而认为双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至此,我代理的村委会以胜诉告终。
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及其所属的卫星村部分村民长期使用了原告水源,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2347136.7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湘潭水务公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水务公司与村委会之间是否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供用水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水务公司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水务公司和村委会在诉讼中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最初卫星村村部的水表安装是由于当时政府为解决卫星村与X大学的土地污染及用水矛盾授意水务公司安装的,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目前所形成的供用水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协商而成的民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即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驳回湘潭水务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律师评析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本案由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到二审驳回原告起诉,全面取得胜诉,有以下两方面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重视纠纷形成原因,挖掘背后的法律关系
本案之所以形成纠纷,是因为卫星村村民的水源被X大学生活污水污染,在乡政府协调下,由X大学与村委会协商,政府授意水务公司提供给村里用水,由X大学依据合同结算水费,后来因为村小组以环境污染纠纷为由起诉了X大学,X大学与村委会产生矛盾,X大学未再与水务公司结算水费。从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正是基于此,法院认为本案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由此可见,纠纷背后的原因,对于律师了解案情、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利益冲突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充分了解纠纷形成的背景,将影响律师的应诉方案和案件结果。
注意合同相对性原则,如要突破,应当找到法律依据
本案中,村委会与水务公司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也不能以村委会实际用了水,而推定村委会有付费义务,更不能将村民的用水与村委会的用水划上等号。在一审中,更加体现出合同相对性原则,它是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原则,不能随意突破,如要突破,除非法律上另有规定,如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代位权追偿、撤销权之诉等。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追究被告的责任,作为原告方律师,特别注意应当在诉讼前完善好相关手续,使诉请能够对应找到法律依据,再提起诉讼,不至于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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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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