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优秀案例选登|不战而屈人之兵——论庭前沟通艺术
- 分类:案例中心
- 作者:戴静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0-06-23 10:3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承办律师:戴静(点击查看承办律师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某被告: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案由: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纠纷、确认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违法纠纷 原告肖某某系被告辖区内某小区的业主。原告称,被告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在2018年7月16日组织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存在众多业主不知情、业主人数不合法、代投选票没有授权等的情形,被告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备案的行政行为,发
优秀案例选登|不战而屈人之兵——论庭前沟通艺术
【概要描述】承办律师:戴静(点击查看承办律师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某被告: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案由: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纠纷、确认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违法纠纷 原告肖某某系被告辖区内某小区的业主。原告称,被告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在2018年7月16日组织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存在众多业主不知情、业主人数不合法、代投选票没有授权等的情形,被告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备案的行政行为,发
- 分类:案例中心
- 作者:戴静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0-06-23 10:32
- 访问量:
承办律师:戴静(点击查看承办律师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某
被告: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由: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纠纷、确认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违法纠纷
原告肖某某系被告辖区内某小区的业主。原告称,被告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在2018年7月16日组织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存在众多业主不知情、业主人数不合法、代投选票没有授权等的情形,被告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备案的行政行为,发放了备案证明。据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
律师承办过程
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我,我作为被告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被告委托,全权处理本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行政机关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它应当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对于举证期限要求更为严格。为此,我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全面审查了被告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的材料和依据。
【庭前沟通】
在研读了原告起诉状和证据、审查了被告备案登记行政行为后,我发现原告的起诉存在重大障碍,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于是,在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的情况下,开庭前,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向法官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原告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不服被告的业委会备案管理,起诉要求撤销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质是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有异议,涉及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原告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个人不具有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起诉已经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于2018年7月18日在小区公示,2018年8月6日业主委员会在被告处备案。原告在2019年5月23日起诉,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间。
被告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履行了形式审查的行政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对本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依法具有行政职权。
其次,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上述资料,被告经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业委会作出备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此外,我在递交答辩状之外,还与法官作了深入探讨与交流,提交了对本案具有借鉴意义的省高院的裁定书——胡涛与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再审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就明确指出,业主胡涛个人不具备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主体适格并进行实体审理不当。
【办案结果】
通过庭前积极有效的沟通,法官采信了我方观点,通过书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追踪案件进展,及时联系二审承办法官,与之进行交流,阐述了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不符合物权法规定。二审法院亦是采信了我方书面答辩意见,维持一审裁定。
此后,原告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起诉,要求确认备案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我方认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换汤不换药,构成重复起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书面意见,亦是通过书面审理驳回原告的起诉。
至此,我代理被告在二次诉讼中,通过庭前有效沟通,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均取得了胜诉,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形象。
律师评析
本案最大的特色在于,通过庭前积极沟通、与法官交换意见、提供类似判例,将纠纷化解在庭审之前,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合理节省了司法资源。与此同时,我方还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实体问题做了答辩,但诉讼尚未进入到实体问题审理阶段就已终结。依据本案,我总结出以下经验:
1、加强庭前沟通,传递案件观点
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实体争议往往更为复杂,但在实体问题审理前,原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是否超过,都是代理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当发现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存在问题时,宜在庭前积极与法官沟通,传递案件观点,可让实体审理就此止步。选择最为高效便捷的应诉策略,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
2、在有利情形下,坚持己方诉讼侧重点
原告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二次诉讼,表面上变更了诉求,但实际内容构成了重复起诉。在第二次诉讼中,我方坚持于己有利的答辩意见,并着重加强,使之映入法官脑海。立足争议焦点,将己方优势不断扩大,稳中求胜。
(承办律师:戴静 资料整理:罗斌)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 服务咨询
- 咨询电话 0731-58263416
- 返回顶部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湘ICP备19025369号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
湘公网安备 430304020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