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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湘晋律师为您解读香港“国安法”


分类:

作者:

王湘屏

来源:

湘晋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7-04

 

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民终于在1997年收回了香港,一洗百年耻辱。然而在亡我之心的敌对国家和敌对势力的操纵下,香港一些不肖的炎黄子孙肆无忌惮的做出了愧对祖先的蠢事。

亦如在中国大地建设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同理,治理“一国两制”的香港只能在探索中前进。香港去年“修例风波”的暴力事件令每一个中国人揪心、担心,为什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束手无策呢?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安法)大快人心,令人振奋。“国安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定海神针”,开启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征程。

有人可能说,一个平民百姓,香港的“国安法”与自己生活离得太远。但一定会有更多的有着爱国之心的人想走近这部有时代意义的法律。本律师第一时间认真地研读了“国安法”,愿就大家早就议论关心的事,在这部“国安法”是如何规定的,谈点个人的理解,不当之处还要以权威解读为准。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存在,已经使香港的社会付出了惨痛代价。制定香港“国安法”,目的就是要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补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制上的短板,改变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长期“不设防”的状态。     

“国安法”所涉罪行只有四种: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层面的大事,至于香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层面的事。

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亦是根本大法,所以忠于宪法是参选或者就任公职的基本前提,做不到的别来。

第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毛主席早就说过:“舆论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一定要去占领。”痛定思痛,香港出现乱子就是宣传舆论工作常期缺位。

第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这一制度的建立,对香港的长治久安是必须的,即无论哪届“特区政府”、无论哪个“特首”,都有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常驻。

第十六条规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这里的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为国内专门人才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打开了通道。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一是对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官资格有严格要求;二是香港仍执行的英美法系,有陪审团制度,此章规定了陪审团的例外,即不需陪审团的司法审判。

此法最大的亮点是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三种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港公署有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这是必须的。其一,此章规定相关的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负责立案侦查,最高检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法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其二,整个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三,加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其四,“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其五,持有“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我还注意到“国安法” 中的刑罚种类,应当是与香港刑法处罚接轨。还有法条中的用词也应是接地气的原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香港“国安法”的公布实施,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极少数人而言是高悬利剑,对于遵纪守法的香港广大居民来说是有力保障。

 

作者:湘晋所党支部副书记、名誉主任、董事会董事王湘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