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湘晋律师《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总则编主要内容解析
- 分类:湘晋动态
- 作者:吕文圣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0-07-30 15:1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共计十章,204条。涵盖现行的《民法总则》内容,将“附则”移到民法典的最后。(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时间最短的一部法律)一、关于基本规定1、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在原有传统基础上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
湘晋律师《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总则编主要内容解析
【概要描述】《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共计十章,204条。涵盖现行的《民法总则》内容,将“附则”移到民法典的最后。(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时间最短的一部法律)一、关于基本规定1、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在原有传统基础上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
- 分类:湘晋动态
- 作者:吕文圣
- 来源:湘晋原创
- 发布时间:2020-07-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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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共计十章,204条。涵盖现行的《民法总则》内容,将“附则”移到民法典的最后。(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时间最短的一部法律)
一、关于基本规定
1、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在原有传统基础上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2、规定了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三条)。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调整对象】由《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改变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标志着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改变,随着社会物质基础满足的提高,我们自然人对人身权(人格和自由)的要求高于了一般的物质需求,从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和第四编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体现。
3、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特别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对自然的基本看法和表达,在物权编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要秉承绿色原则(第三百四十六条),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设立和使用规范是要秉承绿色原则(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在合同编中对合同履行原则规定中(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有法定的“绿色原则”履行义务,即履行合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特别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作出了一体的规定,把“生态修复”明确认可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这都是民法典对“绿色原则”作出的具体回应和体现。
4、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适用法源及顺序、特别法优先、民法的地域效力(第十条至十二条)。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二、三、四章)。具体包括三类:
1、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第二章)。新增亮点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监护职责】
自然人主体的延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与“自然人”概念的改变,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保护对象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民法典对人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看法。细心的人可以发现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相比,通则使用的是“公民”或者“公民”加括号(自然人),民法典自始至终使用的是“自然人”。一般来讲“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就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是作为一个物种类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我国民法典,有其他法律规定的除外。(公民﹤自然人)
2、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
非营利法人:宗教场所问题(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分为有法人资格的和无法人资格的。
特别法人:农村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3、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典对其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第四章)。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属于组织类的法人主体;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先以组织财产承担责任不足再涉及出资人和设立人(无限责任)。
内外争议问题: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代理人超出章程或决议授权之外的行为效力问题。(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稳定性原则。内部争议以维护外部交易优先,举证责任分配调剂。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1、民法典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概括有: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身份权、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物权法)、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
2、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二条)。
这是社会不断发展所呈现出的与原传统社会认知的财产权利,与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并相应的在遗产继承方面做出了有关规定。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六章、第七章)。
1、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第六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2、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第六章第二节意思表示)。
3、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效力制度(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撤销权的消灭、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4、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第七章)。包括: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共同代理、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禁止自己代理和禁止双方代理、转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终止情形:委托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列外、法定代理终止。
五、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就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权利是靠主动争取的,法律不保护睡大觉的人)
1、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十一种),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优先等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第八章)。
2、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第九章)。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例外)、诉讼时效法定、仲裁时效的准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问题)
3、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第十章)。
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至时间为二十四小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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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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