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湘晋村居微普法40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上)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湘晋律师事务所
-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2-02-19 18:3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作出新的修正,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一)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二)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二)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三)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完善简易程序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删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中的“争议不大”,推动简易程序适用更加聚焦于案件本身的繁简和难易程度,不因当事人对立程度和主观认识差异影响到程序适用,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其制度定位。
湘晋村居微普法40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上)
【概要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作出新的修正,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一)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二)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二)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三)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完善简易程序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删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中的“争议不大”,推动简易程序适用更加聚焦于案件本身的繁简和难易程度,不因当事人对立程度和主观认识差异影响到程序适用,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其制度定位。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湘晋律师事务所
-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2-02-19 18:39
-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作出新的修正,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一)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二)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二)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三)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完善简易程序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删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中的“争议不大”,推动简易程序适用更加聚焦于案件本身的繁简和难易程度,不因当事人对立程度和主观认识差异影响到程序适用,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其制度定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 服务咨询
- 咨询电话 0731-58263416
- 返回顶部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法律服务行业具备执业律师人数排前列、办公条件排前列、规模排前列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是湘潭市排他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湘晋所与多家知名大专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多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建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与多家行业协会、商会、金融保险、信用担保及证券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多个平台的搭建,湘晋所已逐渐构建起一个多功能立体服务网络。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湘ICP备19025369号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
湘公网安备 430304020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