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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律师助力优化湘潭市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2022-11-10

  【编者按】 今年3月以来,湘潭市律师行业党委和湘潭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主题活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根据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案释法活动的主题及目标要求,湘晋所组织收集本所律师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忠诚履行诉讼辩护代理和法律顾问职责的鲜活案(事)例,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本公众号“湘晋以案释法优秀案例、论文”专题将予以连载,希望广大读者持续关注。     湘潭某重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承办律师:文永康 刘春林   【案情简介】 湘潭某集团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设立,持有湘潭某重工公司74.43%的股份。2014年7月湘潭某重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系列合同,为江苏某公司建造安装生产设备。因江苏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货款,湘潭某重工公司向湘潭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共三案),2018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案判决江苏某公司支付湘潭某重工公司2.2亿元及资金占用费。判决生效后,湘潭某重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后湘潭某集团公司因缺乏流动资金,经营发生困难,遂引进杭州某公司,由杭州某公司代持湘潭某集团公司三个自然人的全部股份,对公司进行托管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杭州某公司代持湘潭某集团公司后,于2019年1月19日代表湘潭某重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将上述三个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湘潭某重工公司对江苏某公司的18753万元(扣除已执行部分款项)债权通过增资入股方式转为持有江苏某公司22.3%的股权并登记在杭州某公司控股的上海某公司名下。 湘潭某重工公司后得知江苏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立案调查,江苏某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且杭州某公司实为空壳公司等情况,为避免巨额债权沦为廉价的股权,于2019年5月向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出《终止债转股协议书》通知书,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湘潭某重工公司遂委托我所律师于2020年3月23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9年1月19日与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已解除。 诉讼过程中,律师调取江苏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时发现江苏某公司已根据《债转股协议书》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手续,但其在《债转股协议书》中承诺的6.5亿元注册资金已全部缴纳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遂和委托人湘潭某重工公司沟通,以江苏某公司构成欺诈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湘潭某重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根据湘潭某重工公司的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对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实际缴纳进行审计,并于2021年12月判决撤销湘潭某重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一是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湘潭某重工公司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过法定期限;三是《债转股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一、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2019年1月19日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江苏某公司保证其注册资金6.5亿元属于实缴资本,未进行抽资。但根据审计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江苏某公司的实收资本7400万元存在未出资或抽资行为。在2017年1月10日的验资过程中,江苏某公司的多位股东有通过抽取公司16254.7万元资金进行重复出资的行为。因江苏某公司未能提供2017年2月24日增资3132.7万元,2017年5月24日增资1195.7万元的相应资料,鉴定人无法出具该出资是否出资到位的鉴定意见。江苏某公司在2019年1月19日的章程修正案中确认的江苏某公司股东的出资65128.46万元在2017年5月24日到位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鉴定结论,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中至少有23654.7万元未实际出资。且2017年1月12日的江苏某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0万元增加40800万元至60800万元,实缴资金为7400万元,余下资金53400万元股东承诺在2032年8月27日前缴纳,但其工商档案中的验资报告却显示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股东53400万元,显然工商档案中的验资报告与章程修正案注明的注册资金实缴时间存在巨大矛盾,原验资报告不能证明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出资到位。 因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时,隐瞒了其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未实缴到位的真实情况,并作出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属于实缴资本的虚假承诺,致使湘潭某重工公司作出错误判断,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书》,将湘潭某重工公司对江苏某公司18753万元债权转为持有江苏某公司22.3%股份,故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二、湘潭某重工公司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撒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中湘潭某重工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时,无法知晓江苏某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是否确已实缴,只能依据江苏某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和江苏某公司在《债转股协议书》中的承诺和保证进行判断。直到2020年6月5日,湘潭某重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律师调取江苏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时才意识到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可能没有实缴到位,最终在2021年11月9日法院委托的审计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才被确认。因此湘潭某重工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从2021年11月9日起算,湘潭某重工公司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 三、《债转股协议书书》应当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湘潭某重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的真实目的是欲将对江苏某公司的18753万元债权转为相对应价值的22.3%的股份,但实际上2019年江苏某公司就未正常经营,至今未能产生任何收益,湘潭某重工公司在签订《债转股协议书》之前,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并未实缴到位,故湘潭某重工公司所拥有的22.3%的股权价值客观上明显远低于其拥有江苏某公司的18753万元债权的价值。江苏某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使湘潭某重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的《债转股协议书》显失公平。特别是本案所涉18753万元的债权已经江苏某公司同意,反担保给了湘潭某国有投资公司,而湘潭某重工公司在签订《债转股协议书》将对江苏某公司18753万元的债权转为持有江苏某公司22.3%的股份时未经反担保权人湘潭某国有投资公司同意,湘潭某国有投资公司已为湘潭某重工公司提供了巨额担保,该《债转股协议书》如不撤销,将严重损害反担保权人湘潭某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债转股协议书》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湘潭某重工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   【裁判文书】 湖南省湘潭市(2020)湘03民初18号 法院认为,2019年1月19日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中明确承诺,保证其注册资金6.5亿元属于实缴资本,未进行抽资,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江苏某公司的实收资本7400万元存在未出资或抽资行为,后几次的验资存在股东用公司资金重复验资,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中至少有23654.7万元未实际出资。因江苏某公司隐瞒了其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未实缴到位的真实情况,致使湘潭某重工公司作出错误判断,与之签订了《债转股协议书》,江苏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湘潭某重工公司在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时,无法知晓江苏某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是否确已实缴,只能依据江苏某公司在《债转股协议书》的承诺和保证进行判断。直到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律师调取江苏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才开始怀疑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可能没有实缴到位,最终经《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才被确认。湘潭某重工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从《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2021年11月9日起算,到起诉之日,湘潭某重工公司的撤销权并未消灭。 湘潭某重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的真实目的是欲将对江苏某公司的18753万元债权转为相对应价值的22.3%的股份,但江苏某公司的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并未实缴到位,湘潭某重工公司所拥有的22.3%的股权客观价值明显远低于其拥有江苏某公司的18753万元债权的价值,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债转股协议》应予撤销。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就本案而言,江苏某公司在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中明确承诺,保证其注册资金6.5亿元属于实缴资本,未进行抽资,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某公司采用重复使用同一笔资金进行验资等形式掩盖其虚假出资,至少有23654.7万元未实际出资到位。根据江苏某公司的实缴资本,湘潭某重工公司的18753万元的巨额债权转为股权后,其价值大大缩水。且江苏某公司所欠外债巨大,其股东股权又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致使江苏某公司一直无法正常生产,湘潭某重工公司持有江苏某公司的股份未给湘潭某重工公司产生任何实际收益,却因《债转股协议书》终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江苏某公司的欺诈行为,使湘潭某重工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湘潭某重工公司依法享有合同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虽然江苏某公司与湘潭某重工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时为2019年1月19日,但江苏某公司承诺其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确已实缴,且工商档案中也记载注册资本65128.46万元确已实缴。只是诉讼过程中,湘潭某重工公司的代理律师仔细分析江苏某公司的验资报告才发现与其章程上记载存在巨大矛盾,才怀疑江苏某公司虚假出资,直到2021年11月9日审计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才正式确认江苏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湘潭某重工公司的撤销权并未消灭。

湘晋女律师参加“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暨“与律同行幸福加焙”专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2-11-08

11月6日下午,湘潭市律协女律师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活动在雨湖区万楼湘玺售楼部成功举办。湘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袁晓健,湘潭市律师协会会长王莹,副会长何琪出席此次活动。会议由女律师专委主任、湘晋所主任杨巧律师主持,湘晋所合伙人、监事王羿律师,事业合伙人丁玉希律师及全市女律师及家属等共计4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杨巧律师主持活动)   活动中,湘晋所王羿律师领学了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学习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王羿律师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对报告进行了深入解读。   (在场人员共同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湘晋所女律师还参与了“蛋糕DIY”活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发挥奇思妙想,对蛋糕坯上奶油、裱花、装饰等个性创作,充分展现动手能力,打造属于自己的个性作品。   (活动现场)   女律师作为一个独特的群体,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在普通人眼中的女律师可能是,有超强的专业能力、逻辑思维,在法庭能言擅辩,据理力争;事业心强,精明能干,雷厉风行,常年奔波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和公安局。实际上,她们作为高知群体,在工作中不但与时俱进,讲政治、爱学习、做公益,在生活中也有温柔、可爱又洒脱的一面。 此次活动气氛良好,不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还加强了女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展现了女律师良好的精神风貌以及在工作之外的热情、活泼、开朗的美好个性。  

湘晋微普法 | 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可不予归还!

发布时间:

2022-11-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河南省高院办理的(2020)豫执复333号案中,A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B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维持了受案中院驳回B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   湘晋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一些平台通过网络放贷,受害者因网贷而遭逼债闹得苦不堪言。推出本期<<湘晋微普法>>就是广而告之,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是非法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河南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这将代表着各地法院将以此作为审判的参考。 ------具体案情参见:河南省高院(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书。

力促行业发展,贡献湘晋力量——湘晋所律师积极参与湘潭市第一届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11-02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发挥会员能动性、促进行业发展,经第一届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置维权、考评与财务专门委员会等 3 个专门委员会和清算、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等3 个专业委员会。湘晋所律师积极报名参与,力求为协会建设贡献力量。 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竞聘演讲、无记名投票、主任提名等方式,现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确定,其中湘晋所成员名单如下: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维权、考评与财务专门委员会 分管领导:文永康 委 员:文永军、杨伦淼 宣传、府院联动与对外交流专门委员会 委 员:曾锡兰、田迪寰、杨艳红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清算、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 主 任:陈 优 委 员:王湘屏、文永军、郭新纪、曾锡兰、刘春林、朱娟、田迪寰、彭义军、杨艳红、罗琬星、肖 钰 投融资与破产衍生诉讼专业委员会 副 主 任:王亚林、田燕军 委 员:杨 巧 审计、税务、评估与拍卖专业委员会 主 任:曾 敏 委 员:肖 钰   湘晋所自2009年开始承办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在长期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形成了成熟、稳定的破产业务专业团队,在理论研究、业务办理方面均取得了不斐的业绩。2020-2021年度本所正在办理的破产案5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4件,破产重整案件一件,已经办结的破产案件1件。 湘晋所律师积极参与全国律协、省律协、市律协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所内文永康、陈优、田燕军、王羿、肖钰等律师撰写发表的多篇论文被收录于“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第一册、《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2021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等文集中,文永康律师论文《关于破产管理人协会几个问题的思考》获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三等奖。 2020年,湘晋所编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一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同年11月,市管协成立大会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召开,本所作为第一届副会长单位,积极参与筹备工作,积极推动湘潭市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制度化。 湘晋所破产团队成立了综合事务组、清算审计组、资产管理清收组三个相对固定的专业小组负责具体办理破产实务,且团队成员均为律所骨干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经过多年办案实践,本所就破产企业接管、债权审核、衍生诉讼、资产清收、债权人会议、引入战略投资者、编制重整计划草案等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及专业的示范文本,对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所十分重视对团队律师专业能力进行提升,针对破产案件中疑难问题多次举办研讨会。 此次,湘晋所律师积极参与市管协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建设工作,勇担重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湘晋所律师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创新破产财产的处置方法,高效快捷最大限度地变现破产财产,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促进行业发展。

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清算、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第一期破产法实务沙龙在湘晋所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2-11-02

  10月31日下午三点,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清算、重整、和解专委会(下称“市管协清算专委会”)第一期破产法实务沙龙在湘晋所大会议室举行。此次破产法实务沙龙就房开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涉税及刑民交叉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交流和探讨,沙龙由湘晋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王湘屏律师主持,市管协清算专委会委员及湘晋所破产团队2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活动开始,王湘屏律师进行简要发言。他表示,市管协清算专委会第一期破产法实务沙龙活动的举行,有利于提升各成员破产实务专业素养,增进各成员间的实务经验交流,搭建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   (王湘屏律师发言)   随后,湘晋所董事会执行主席、市管协清算专委会主任陈优律师就房开企业破产债权审查相关问题进行分享。他对债权申报流程、债权类别、我所具体做法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并详细解读了债权审查相关问题,强调了诉讼时效、工程款优先权、优先权除斥期间法律规定变化等值得注意的事项,回答了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债权性质及消费性购房户、以物抵债购房户、让与担保购房户、假按揭购房户如何认定及处理等各方广泛关注的问题,为各位到场成员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处理经验。   (陈优律师发言)   陈优律师发言结束后,专委会各位成员纷纷进行主题分享。湘晋所管委会副主任田燕军律师就房开企业破产案件刑民交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他围绕“房开企业破产案件涉及主要刑事犯罪有哪些?”“债权审查涉及刑事案件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展开探讨,并就破产案件刑民交叉事宜进行了一些思考,向各位成员分享自身思路。市管协清算专委会肖钰律师就破产企业涉税展开相关讨论,对税务机关在破产案件中的纳税服务机关、税收债权人、税务管理机关三个角色进行解读,进而列举管理人在面对不同角色下的税务机关时的注意事项,为大家开拓了思路。   (田燕军律师进行分享) (肖钰律师进行分享)   分享结束后,参会律师就上述沙龙主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并就房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其他疑难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良多,本次沙龙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陈优律师表示,市管协清算专委会要以此次沙龙活动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委会职能,进一步增进各方交流,帮助专委会成员共同成长和进步,努力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我所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的首批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业务领域深耕多年,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支以资深合伙人为核心、以优秀青年律师为骨干成员的成熟、稳定的破产业务团队,破产专业团队现有人员近20人,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广受业内好评,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我所破产团队承办了四家房开企业的破产案件,已陆续盘活湘潭龙畅城市广场、长沙芒果雅苑、邵东昭王府等多个烂尾楼项目,烂尾楼项目均已完成复工续建,保障了业主安家乐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突出贡献。我所破产团队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为服务本地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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