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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简讯 | 不忘初心,踔厉奋发,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发布时间:

2022-05-13

4月中旬以来,湘晋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国优所”的社会责任担当,承接了一项市政府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领受任务后,湘晋所迅速行动、精心统筹、严密组织、全力实施。 在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律师的亲自带领下,律所多名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骨干律师和年轻律师积极报名参加本次专项法律服务工作。4月18日,湘晋所立即组织第一批文永康、王亚林、文永军、戴静、邵苗、林运、吕文圣、曹轶曦、刘逸斌、蔡纯、吴隽涛11名律师和助理进驻市政府专项法律服务组。根据工作需要,4月25日又增加第二批刘春林、田迪寰、杨艳红、滕辉、罗嘉晋5名律师和助理参加该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市司法局局长黄铁华慰问湘晋所专项法律服务组 为确保工作效果,湘晋律师们放下手头业务,采取集中封闭的工作方式,全身心的投入。他们入组后,采取“5+2”“白+黑”战术,夜以继日轮番加班加点,大干、快干、抓紧干、拼命干,各项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特别是五一小长假期间,湘晋所专项法律服务组成员主动放弃休假,毫无怨言的加班加点工作。在这里,堆积如山的案头记录了他们奋笔疾书的身影,灯火通明的走道印记了他们匆忙的脚步。 前方的冲锋离不开后方的支持。期间,管委会主任陈优带着湘晋家人的关心和慰问为入组小伙伴们鼓劲加油! 截至目前,连续奋战近一个月的湘晋所专项法律服务组成员热情不减,斗志不懈,继续埋头苦干,全力配合市司法局完成使命。 湘晋律师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善于打硬仗,敢于打硬仗,党和人民值得信赖的队伍。湘晋律师此次发扬放弃业务收入,不计报酬投入本次任务的奉献精神,坚决执行司法行政安排的工作任务,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难,充分彰显了湘晋所作为“国优”律所的社会责任担当。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湘晋律师正发扬“三牛”精神,践行“四干”作风,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姿态、务实的作风,诠释和践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使命担当,为实现我市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贡献着智慧和力量!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肖定安一行莅临湘晋所调研指导

发布时间:

2022-05-11

5月11日上午,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肖定安,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章顺新,市工商联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胡晓东、工作人员谢鹏一行莅临湘晋所考察指导并召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座谈会。 市工商联副主席、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热情接待肖定安书记一行。湘晋所管委会副主任文永军,管委会委员林运,熊君、熊瑛、滕辉、徐立群等律师服务团成员参加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文永康主任首先对市工商联多年来对湘晋所的关心和指导表示感谢,从党建引领、社会公益、队伍建设、发展历程、所获荣誉、组织架构、规范管理等方面简要介绍了律所的发展情况。 文永康团长汇报了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的工作情况。律师服务团自2016年9月成立以来,在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着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化解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着力营造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近年来,律师服务团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开展“律企联战‘疫’公益大行动”,为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民法典》宣讲,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积极参加“与企同行”系列活动,为民营企业建言发声,让全市民营企业获得了实效,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根据工作需要,律师服务团办公室设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湘晋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律师服务团工作协调小组,承担了律师服务团各项日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律师团服务活动的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 下一步,律师服务团将在继续做好法律宣传、“法治体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已有“常规动作”的基础上,从创新形式开展法治宣传;精准对接企业,收集企业诉求,开展个性化服务;积极参与配合个案维权,商事调解,“法治民企”建设,民营企业合规建设试点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与会人员围绕律师服务团如何进一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及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角色与作用发挥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 肖定安书记对湘晋所多年来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中的工作举措和成效,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予高度肯定。他说,大所要有大的格局,“国优”所要有“国优”的担当。他希望,湘晋所强化党建引领,加强社会公益担当,与时代共振,与党和政府同频,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坚持正确的办所方向,加强现代化管理模式创新,充分彰显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和品牌形象,更好地服务湘潭经济社会发展。 肖定安书记表示,工商联是民营企业的娘家,为民营企业服务永远在路上。积极推进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是工商联的重点工作。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是推进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服务团律师的专业优势,为全市非公企业提供切合企业发展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要从长效着眼,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融合企业合规、法治民企建设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以负责的态度,创新奋进,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更好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赋能赋值。 肖定安书记指出,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凝聚了浓烈的“法律向善”理念,对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如何扎实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肖定安书记强调,主动学习借鉴是起点,办好每一个案件是重点,做好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是基础,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前提,动态提炼总结是关键。湘潭工商联将立足实际,主动作为,与各部门形成合力,办出成效,办出特色,争创标杆,推动企业合规改革事业行稳至远。 会前,文永康主任引导大家参观了湘晋所的办公环境和党建阵地,领导一行对湘晋所历年来取得的成绩和荣誉给予高度赞许。  

湘晋简讯 | 两名湘晋律师获任湘潭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

发布时间:

2022-05-11

近日,政协湘潭市委员会发布《关于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和委员任命的通知》,经政协湘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湘晋所合伙人熊君律师被任命为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吕文圣律师被任命为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 2021年下半年以来,湘潭市及区、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湘晋所共有12名律师分别当选市,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全市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数最多的律所。他们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代表、委员职责,积极围绕国计民生、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充分展现了湘晋律师关注民生、关心时事、与时俱进、参政议政的风采。 吕文圣律师是湘潭市第十一、十二届、十三届政协委员,作为连任三届的老委员,他积极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传递民情,表达民意,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交的提案建议多次被评为湘潭市政协优秀提案。 熊君律师是湘潭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是首次担任的新委员。在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日召开的政协湘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熊君委员提交的《关于加强我市出口企业商标国际保护的建议》提案,受到广泛好评。 吕文圣委员和熊君委员表示,此次被市政协任命为专门委员会委员,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落实好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贡献智慧和力量。  

湘晋简讯 | 湘晋所召开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议

发布时间:

2022-05-09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5月9日上午,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召开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议,对各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村(居)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组长、党支部副书记、名誉主任王湘屏主持会议,村(居)法律顾问领导小组副组长、监事会主席王亚林和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王湘屏首先传达了湘潭高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湘潭高新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文件精神。方案中强调,要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基层依法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方案中明确,湘晋所为责任单位。 湘乡市、高新区、昭山片区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团队扎实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大家围绕具体落实的方式、方法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王湘屏强调,当前党中央实施“法治乡村”建设的伟大工程,上级相关部门多渠道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村(居)法律顾问的落脚点就是“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把老百姓的口碑作为自己追求的金杯。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要以“国优”所的担当,进一步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适应形势变化和政策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推动法务进村工作提质增效。 会议还就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当前要落实的几项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做出了具体的责任分工。 大家纷纷表示,要大胆创新又切合实际地完成“规定动作”,完善“自选动作”,真正成为广大村(居)民身边贴心的法律事务守护者,争做无愧于新时代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湘晋微普法 | 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还可以撤回吗?

发布时间:

2022-05-07

【案情简介】 劳动者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担任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5日。2018年5月10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称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批准了王某的辞职申请。但2018年5月20日王某又突然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向公司反悔其辞职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同意,并于2018年5月30日以王某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该辞职行为应在2018年6月10日方才生效,而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则认为,王某在2018年5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3天后予以书面同意,此时王某的辞职行为因双方合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王某无权再反悔其辞职行为,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同意王某上述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劳动者一经单方作出,不得随意撤销。王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信的那一刻,王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已经到达公司。王某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后,公司何时同意、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解除意思表示的生效。本案中,公司在收到王某的撤销函后,并未就此作出同意王某撤销的意思表示,故王某事后反悔的行为并不能改变王某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王某提出辞职后,与王某终结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王某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何时撤回方为有效?   【湘晋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自由。 那么,当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辞职后又反悔,是否可以撤回辞职申请?何时撤回方为有效撤回呢? 分析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第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首先,王某的单方解除属于预告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可称为辞职权。按照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不同程序,可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王某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预告解除。 其次,预告解除中关于预告期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给予相对人的一种利益。因为这种权利行使是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对权利人更为重大的利益的保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中的预告期的法律规定实际上也是给予用人单位以必要时间填补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保证用人单位工作的连贯性。 最后,预告解除权在法律上应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中有关形成权的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如民法中的解除权、追认权等。劳动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应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其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第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王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行使单方解除权,是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 第二,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否撤回或撤销?何时撤回方为有效?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权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就本案来说,劳动者撤回意思表示应在解除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与解除通知同时到达用人单位。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 就本案而言,王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来虽然撤回申请,但其撤销行为晚于辞职申请送达公司,且公司亦不同意其撤销行为,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8年5月10日即告解除。 当然,劳动合同虽然因劳动者形式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劳动者一段时间内还在继续提供服务,甚至有些劳动者为交接工作提供了超过30日的劳动服务,故而工资应支付到劳动者实际终止提供劳动之日止。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劳动者应提前进行职场规划,理性判断职业风险,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万不可冲动辞职,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辞职申请一经提交,只要有证据证明辞职申请已送达至用人单位,此时,是否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完全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撤回权的基础已然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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