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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村居微普法42期|彩礼纠纷案件中可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

2022-03-24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欢迎各村及村民就具体法律问题,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湘晋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湘晋律师将及时予以解答,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意见的会商后予以解答。  

湘晋喜讯│热烈祝贺我所文永康、文永军、熊君律师受聘担任首届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

发布时间:

2022-03-23

为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积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23日上午,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立暨专家人员受聘会议在市检察院举行。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钟立新,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肖定安,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文忠,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章顺新,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阳泽旗出席会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代表、企业家代表参加会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钟晋主持会议。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对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市“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现代化新湘潭建设,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积极作用。 会上,由市工商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贸促会等九部门组成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正式成立并举行了隆重的专家聘任仪式。市检察院、市工商联领导共同为专业人员代表颁发聘书。我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管委会副主任文永军,合伙人熊君律师受聘担任首届专家,任期三年。 此次我所文永康、文永军、熊君3位律师光荣受聘,代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我所综合实力和湘晋律师专业水平的高度认可。 文永康主任在发言中表示,受聘担任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作为市人大代表,年初在人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被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为2022年度十件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此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正式成立是市检察院、市工商联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务实之举。作为市工商联副主席、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为民营企业维权和服务是应尽之责,将全力配合市工商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9部门全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作为受聘专家,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学习,遵守专家规则,廉洁自律,保持客观中立和公正,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湘晋微普法 | 近期疫情形势严峻,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2-03-23

近期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

湘晋微普法 | 打了欠条对方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3-21

打了欠条对方就是不还钱怎么办?感觉走诉讼程序太慢,是否有更便捷的途径?给大家安利一款“催债神器”——支付令! 近日,汉寿法院在办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依申请发出了支付令。从受理申请到发出支付令不到24小时,有效帮助申请人快速追讨合法债权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刘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刘某始终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刘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支付令申请费仅为诉讼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且无需开庭审理,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征!   普法小课堂(附相关法条)   一、那么,什么是支付令呢?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支付令申请成立的,法院于15日内发出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 二、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人须为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且给付范围仅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注:即使是给付之诉,也要求给付的是特定物(如戒指、房屋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相互给付义务。 注: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应的给付义务,即使有,但按照债权的性质,相互之间应不能发生抵销。 4.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注:债务人在国外的,或者在国内但下落不明的,或者法院不能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的(不包括公告送达),均不属于能够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注: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起诉或仲裁,否则,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因支付令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若申请了诉前保全,应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 三、支付令何时生效?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均构成异议。 四、哪些情形,法院将驳回支付令的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五、符合哪些条件,支付令可能会被法院裁定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律师说法   类似于本案的金融类纠纷,大多存在着以下特点: 借款流程规范,存在有效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债权的数额、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均明确约定,债权人、债务人对此均无异议;债权人因催收等缘故,债务人因有意愿调解、需要续贷、转贷等原因,双方联系较为频繁,债务人失联、转移财产可能性低,该类债务人受送达成功率高。 基于此,金融类纠纷较为符合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且支付令的申请费用较诉讼费更低、诉讼周期更短,能够为债权人申请实现债权提供便利。此外,于债务人而言,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方式简单,其诉讼权益也能得到保障。在金融类纠纷频发的今天,支付令为又快又好地化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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